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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执法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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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执法监察制度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督检查效能,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

(一)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是国土资源部门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具体实施的主体与责任机构是县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国土资源中心所,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各单位实行属地管理,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动态巡查,各所负责本辖区内动态巡查。

(三)各单位均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该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巡查的职责与目标。

2、巡查的范围。要采取分片包干并明确各片区的巡查人与责任人,设立重点巡查区域。

3、巡查的间隔期限,即巡查频率。

4、建立奖惩措施和对各片区的考核指标。

(四)各单位还应建立、完善以村为基础的国土资源监察信息网络,充分发挥国土执法协管员的作用,以扩大监督检查,弥补巡查员人手、区域、周期方面的不足。

(五)各单位应加强联动机制,在县局领导下定期开展联合巡查、联合办案行动,建立资源共享制度。

(六)巡查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

1、分组分片出动巡查;

2、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并加以制止;

3、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国土资源违法事实的,应当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及时向县局报告。

4、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5、每次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动态巡查登记表,注明巡查时间、地点、巡查状况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巡查人要进行签名。

(七)县局实行动态巡查工作月报制度,各单位在每月3号前将上月动态巡查月报表报县局备案,具体由执法监察大队组织实施,县局进行领导与监督。

(八)县局实行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对各单位动态巡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以月报表及现场核查为主,指标包括动态巡查发现率、制止率以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案率,形成违法事实需要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动态巡查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动态巡查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评优评先。

(九)县局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奖惩制度。动态巡查工作考核结束后,评选先进单位三个,分别给予奖金1000元、600元、300元;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处罚1000元、600元、300元。

(十)对在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巡查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