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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利用数字信息手段,打造“数字城市”,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数字城市”,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类提供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部门)的数据信息资源,按照信息共享、分工合作、按责处置、便民利民原则,建立面向政府、企业、公众的城乡综合性非应急服务平台,协调提供全面、高效的公共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市数字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数字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起草数字城市总体规划、政策,负责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市数字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数字城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数据规范标准;指导、检查及监督数字城市管理中心的运行;向协同责任单位交办受理件,并及时检查和监督;召集相关部门责任人会议,协调、督促处理有关问题;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数字城市管理中心是全市数字城市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承担数字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维护和管理数字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对数字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受理的各类问题进行解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交办、督办工作;调研、起草数字城市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数据规范标准;对各类事项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是数字城市协同责任单位,负责配备本部门与数字城市相关的硬件设备,保证与数字城市网络的畅通与稳定;及时更新、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与数字城市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相关的信息,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对数字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事项按期限进行解答、处置和反馈,对其中的疑难、重大问题提出延期或暂缓办理申请,对典型、热点、焦点或长期未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
第七条*市数字城市运作模式为“集中受理、统一派遣、分别办理、公开监督”,通过整合各种城市资源,实现语音、视频、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建成*市数字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网络通讯、资源管理、业务应用三个层面的综合系统。
各协同责任单位已建设的与数字城市业务相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数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实现与数字城市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各类信息资源一般应对数字城市开放(涉及国家机密、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除外);已建(包含筹建)的政府公共部门热线资源一般应与数字城市96150语音平台进行有效关联。
各协同责任单位设置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形成市数字城市管理中心和协同责任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八条数字城市管理运行分业务受理、派遣、处理、评价四个环节:
(一)业务受理:受理市民反映和求助、各级领导交办、相关部门转办、巡查巡检人员上报等渠道采集的各类问题;
(二)业务派遣:将已受理登记的各类事项派遣到相关协同责任单位,并对办理情况实行督办;
(三)业务处理:各协同责任单位对派遣事项进行核查,并将处置结果按时反馈;
(四)业务评价:对受理、派遣、处置各环节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估部门日常工作绩效。
第九条数字城市96150呼叫平台受理范围为:
(一)对我市公共部门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建议;
(二)对我市各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情况的投诉;
(三)对各类公共设施损毁情况的反映;
(四)其他由数字城市管理系统协调处理的事项。
第十条城市管理公共部件的维护,由归口协同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城市管理公共事件处理,由所管辖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问题,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解决。
责任不清或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由数字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其中,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数字城市问题受理、处置的结果,作为下列工作的依据之一:
(一)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定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经费的依据;
(二)监察部门实施机关效能监察的依据;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