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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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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处罚制度

第一条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良好的法冶环境,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司法局法制科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进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追求的目标;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

第六条办案机构在处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时,未经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

第七条办案机构在对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制作《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按以下办法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一)对轻微、简易的案件,由执法办案全体人员研究决定,报执法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二)对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先由法制科进行初查,再提交局案件审查小组讨论审查决定。

第八条办案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结果。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具有以下情节的违法行为,可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4、行为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二)对于具有以下情节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3、情节恶劣,严重破坏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

4、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5、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7、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应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从重处罚及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依据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该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如下量化:

一、行政相对人非法执业一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二、行政相对人非法执业二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三、行政相对人非法执业三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四、行政相对人非法执业四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非法执业五次及五次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