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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开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违法或错误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
3、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
4、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
5、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7、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四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依法由本局先承担赔偿义务或者其他责任后,根据造成过错的原因、后果和所采取的救济办法等因素,对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
第五条,对于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者合并适用下列责任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上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都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具体工作由局法制科负责。本局决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错案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科室负责执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法制科依法办理;涉及人事任免的,由政治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涉及行政监察、纪检的,由纪检组办理;涉及经济赔偿的,由办公室办理。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和金华市司法局书面备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