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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实行必审制。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局应当开展审计项目调查,加强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区域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动态情况,建立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科学编制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需要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并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安排,由市审计局研究决定,并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在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市审计局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和名称的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五条市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为确保项目审计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审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浙江省建设项目施工验收管理办法》(浙计经基[*]60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初步验收手续,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为竣工决算审计创造条件。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394号)的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局应当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做好审计结果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市审计局可以将审计结果单独或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市审计局应根据需要、择优的原则,由局研究或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签定协议书。
第九条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
第十条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或工程结算审计,应由中介机构派出审计人员,报市审计组,由市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中介机构下发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组成人员和审计时间。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遵循国家审计准则,按国家审计程序操作。工作主要环节包括: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签证、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完成每一环节,都应向市审计局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一下环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市审计局经贸基建局审计科、法制审理科、分管副局长三级复核、局长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征单位征求意见,由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社会中介机构只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部分审计的,实施审计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向市审计局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市审计局确认后,作为市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部分的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组织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经费,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262号),根据签订协议,由市审计局支付。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基建审计专业人员作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成员,参加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
第十三条被聘请专业人员的报酬,由市审计局按临时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依据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根据《办法》条十条规定,市审计局应确定需跟踪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立项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招投标、工程项目资金拼盘、隐蔽工程测量和追加工程确定及竣工验收等环节。
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应跟踪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现场勘察笔录取证。对投资大、工期长的项目,应审计在建工程物资、投资支出、施工管理、检查计划执行及投资有效性等,也可进分期、分标段完工工程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审计局应对国家建设项目“五制”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包括:国家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是否执行法人制;资本金是否落实,资本金是否符合法定出资额;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采购是否采用公开招标,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建设项目管理是否实行合同制,合同行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是否严格按合同执行;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是否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监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监理业务是否规范。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