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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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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不断提高评价质量,防范评价风险,促进审计成果转化运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号)精神及有关法规、规定,按照市委办[20*]78号通知的相关评价指标,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和发展方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审计考核制度的通知》(市委[*]25号)中规定的审计考核对象:

(1)市机关各部委办局(包括事业局、企业局)、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2)各镇乡、街道党政正职;

(3)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4)市委管理的市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

(5)国家资金建设重要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6)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组和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重要经济决策,其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相关规定应负责任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遵循“真实完整性、客观公正性、科学规范性、稳健谨慎性”原则,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包括:

1、任期(或年度)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2、任期(或年度)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3、任期内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平衡情况;

4、其他有关重要指标。

第六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评价,主要包括:

(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包括真实、基本真实和不真实三种情况,评价中应当充分关注审计的重要性水平,准确判断差错行为和违规行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二)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包括合规、基本合规和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三种情况,评价中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准确判断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三)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包括好、一般、差三种情况,评价中应当突出财政收支平衡、重大决策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准确判断资金节约、投资效果及资产保值增值程度。

第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以及项目投资效果情况。

(二)其他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第八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帐目设置管理、货币资金控制、票据领用核销、费用列支报销、固定资产及物资采购领用建帐、基建和维修的程序及合同、财务公开等内部管理控制情况。

第九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评价,主要包括:遵守财经法规、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况和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况应当负有的责任评价,主要包括: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三章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对主要经济指标的评价,遵循下列标准:

(一)镇乡、街道主要经济指标评价遵循的标准:

1、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任期(或年度)预算收入任务情况。其结果若完成100%以上认定为好;若完成90%—99%认定为较好;若完成90%以下认定为差。

即:任期(或年度)收入预算完成比率=任期(或年度)收入预算完成实绩÷任期(或年度)收入预算计划×100%

2、任期(或年度)与前任期(或年度)的收入预算实绩比较结果。若其增长率高于全市镇乡、街道增长平均值认定为好;若增长率达到平均值为较好;若增长率低于平均值认定为差。

即:收入预算实绩增长率=任期(或年度)预算收入÷前任期(或年度)预算收入×100%-100%

3、任期内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平衡情况。结合单位实际,经审计核实其任期内财政预算内外收支情况酌情作出好、较好、差的认定。

4、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镇乡(街道)的实际情况,对任期内有关财务指标(如支出增长率、农业生产投入增长率、教育投入增长率、基础设施投入比率、资产负债率、财政负债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有选择地分析和评价。

(二)市机关部门主要经济指标评价遵循的标准:

1、以任期目标为标准,若实际完成指标结果大于任期目标,认定为任期工作任务完成好;若结果等于任期目标,认定为任期工作任务完成较好;若结果小于任期目标,应在分析具体原因的基础上客观反映,如是主观因素所致认定为任期工作任务完成差。

2、以期初的主要经济指标为标准,若任期内实现或完成的经济指标大于期初指标的,认定为任期内工作进展好;若等于期初指标的,认定为任期内工作较好;若小于期初指标的,应在认真分析具体原因的基础上客观反映,谨慎地认定为任期内经济指标较前下降或工作较差。

3、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任期内有关财务指标(如支出增长率、财政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人均开支、经费支出与预算拨款比率等)有选择地分析和评价。

第十二条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评价,遵循下列标准:

(一)已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阻碍和限制,并且审计结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评价为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财务会计资料内在勾稽关系正确,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现金流量;

3、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4、需要调整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例在5%以下,且单位债权债务清楚。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财务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财务会计资料内在勾稽关系正确,但个别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2、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3、需要调整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不足以影响重要性程度,且单位债权债务清楚。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财务会计资料没有真实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财务会计资料内在勾稽关系错误,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上严重违反了会计准则和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2、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现金流量;

3、需要调整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例在10%以上,或单位债权债务混乱。

第十三条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遵循下列标准:

(一)未发现违规事实,认定为财政、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发现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占审计金额比例在5%以内的,认定为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的评价,并具体揭示违规事实。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财政、财务收支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并具体揭示违规事实:

1、违规数额较大,占审计金额的比例在5%以上的;

2、违规金额虽未达到5%以上,但存在性质严重(如存在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严重挥霍浪费、侵占国有资产、存在“三乱”行为、挪用专项资金、对以前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等)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对财政、财务收支效益性的评价,遵循下列标准:

(一)年度财政收支平衡,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能按计划完成,工程质量优良,项目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明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损失浪费问题,认定为财政、财务收支效益好。

(二)年度财政收支赤字率在5—10%之间,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能按计划完成,工程质量合格,项目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一般,国有资产基本保值增值,无重大损失浪费问题,认定为财政、财务收支效益一般。

(三)年度财政收支赤字率在10%以上,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未达到预期目的,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损失浪费问题,认定为财政、财务收支效益差。

第十五条对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评价,遵循下列标准:

(一)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评价遵循标准:

凡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认定为决策程序合法、资金筹措和管理使用合规、投资效果良好,反之则认定为决策程序不合法,或资金筹措和管理使用不合规,或投资效果不佳:

1、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经集体研究决定,且通过相关的论证,在立项审批、招投标等程序合规公开。

2、对外投资与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既定的用途,且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其负债状况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及保证必要的公共事业性支出所需各项经费,资金管理使用符合相关财务规定和要求。

3、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国家建设项目按省、市政府令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核。

(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评价遵循标准:

凡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认定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

1、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一般应有年度采购计划;

2、按政府采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并采购。

(三)资产转让(置换)、担保(抵押)事项的评价遵循标准:

凡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认定其程序合规,依据合法:

1、坚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2、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论证;

3、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单位带来损失和潜在损失。

第十六条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遵循下列标准:

(一)根据单位的性质,以关键控制点为标准,分别重点对资金的支付、重大经济事项、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设置进行符合性测试,健全程序若在90%以上的,评价为健全;若在90%以下60%以上的,评价为基本健全;若在60%以下的,评价为不健全。

(二)在进行内控制度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测试(每个审计年度一般至少应随机测试2个月的相关资料),根据测试结果,若有效的可信赖程度在90%以上的,评价为有效;在90%以下60%以上的,评价为基本有效;若在60%以下的,评价为无效或基本无效。

第十七条对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定,遵循下列标准: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其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失真、违规、低效起了决定性作用的行为,界定为直接责任。主要包括:

1、通过直接经办、直接签署意见、直接签字报销等方式直接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3、被明确告知又无反对意见的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4、未经法定程序,认同或批准含有违反财经法规内容或者明显不合理、严重不切实际,执行后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决定、规定和制度的行为;

5、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失真、违规、低效起了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界定为主管责任。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相关规定的评价,遵循下列标准:

(一)凡发现被审计的所在部门领导干部存在以下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作出评价:

1、单位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经集体研究决定(以会议记录为准);

2、行政规费、罚没财物和征收、处理和处罚、上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3、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4、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处置的合规性,专控商品审批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5、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的使用、管理和公布等方面情况及有无自已直接经办、直接签署意见、直接签字报销以及有无原始清单等违规行为;

6、有无自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劳务费等。

(二)凡发现被审计的所在镇乡、街道领导干部存在以下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作出评价:

1、镇乡、街道在组织财政收费过程中遵守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巧立名目向农民收费或变相收费,有无向农民乱摊派、乱集资,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2、镇乡、街道“收入一本帐、审批一支笔”执行情况。各项预算外收入是否纳入镇乡、街道财政,预算外收入是否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是否实行行政主管“一支笔”审批制度,超过财务审批权的经济事项是否执行集体决策,个人分工负责规定(以会议记录为准)。

3、单位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4、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处置的合规性,专控商品审批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5、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的使用、管理和公布等方面情况及有无自已直接经办、直接签署意见、直接签字报销以及有无原始清单等违规行为。

6、有无自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劳务费等。

(三)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违反廉政的相关规定:

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因私借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3、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索取或接受下属单位钱物、或下属单位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及配备、使用小汽车;

7、擅自将公共设备、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及其他国家资产占为己有;

8、违反廉政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量化考核

第十九条为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根据审计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条量化考核由经济业绩,审计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查明主要问题,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等方面,其基本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量化考核分为三个档次,即总分85分以上为好;总分61至84分为一般;总分在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二条审计查明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即使定量评价在60分以上,总体评价亦即确定为“差”的等次:

(1)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的;

(2)经审计认定为严重违规滥发钱物的;

(3)年度中应交未交税收10万元以上,或不足10万元但在作出审计决定后仍不执行的;

(3)年度中隐瞒、截留应当上交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的;

(4)审计处罚5万元以上的;

(5)发现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

(6)领导干部个人违纪违规在下属单位领取不当报酬,或报销不当费用的;

(6)财会人员严重失职,帐目混乱的;

(7)对审计决定、意见执行不力的;

(10)发现其它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三条量化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计部门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后,由市委组织部职能科室根据量化考核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最后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审核确定评价等次。

第二十四条量化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量化考核结果评定为差的,要根据市委(1997)2号《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的试行意见》实行诫勉,并对诫勉对象跟踪审计一年,若跟踪审计评价考核结果再次被确定为差的,则给予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且五年内不得担任相同性质、相同等级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