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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根据县委〔2009〕7号《关于加快提高我县区域创新能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1、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
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备案等相关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2、鼓励企业和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实施科技项目
(1)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安排及管理按《*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配套补助
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同一承担单位已经承担2项同一级别的上级科技项目且均未完成的,不再推荐申报相应级别的上级科技项目。
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补助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县科技经费给予配套补助。
具体配套标准: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基金项目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按30%-50%的比例给予配套;列入国家级、省级其他类别的科技项目且上级科技部门要求配套经费的,按20%-30%的比例给予配套。配套经费实行最高限额,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或主要研究内容相同的项目已获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的,已补助部分计入配套补助额。
上级科技补助经费和县科技配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各级科技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扶持企业建立创新载体
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科技局组织认定并发文公布。已经被各级科技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不再认定县级研发中心。
市级以上各类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等创新载体,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
4、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
企业在县政府组织的重要科技合作活动中签约的科技合作项目,签约地点在国外、国内的,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企业与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立项,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5、培育扶持各类科技型企业
县委〔2009〕7号文件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及其他由各级科技部门组织认定的示范企业。
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
6、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品实施产业化
企业从县外引进科技部门三年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县实施产业化,且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国家级8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
对获得授权、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给予补助。授权专利证书中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专利权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补助。授权专利补助申请全年受理,分批兑现。
8、设立企业创新奖,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县企业创新奖的评选和奖励根据《*县企业创新奖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根据《*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
加强科技项目申报及科技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套取政府补助或奖励资金的,追回补助或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