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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受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
(五)其他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首长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行政机关首长是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六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本单位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人民法院或政府法制机构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机关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一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在10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得少于2起。
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起以后,可以由本单位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七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1至2名诉讼人一起出庭。
第八条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但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对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司法文书复印一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人民法院,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应诉、举证等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