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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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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工作,实现项目评估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项目评估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评估采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项目评估权限

第六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负责组织管理,一般采取委托的方式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以下项目:

(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三)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四)国家农发办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第八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组织评估,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

第九条国家农发办应对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项目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应积极配合国家农发办项目评估,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和初步意见。

第三章项目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

(二)技术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

(四)预期效益;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六)财务评价;

(七)组织和管理;

(八)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及治理措施;

(二)开发治理的目标及建设标准;

(三)水、电、耕地、土壤、气候等资源条件;

(四)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五)当地政府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视情况;

(六)运行管护措施;

(七)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产业政策及区域产业规划;

(二)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情况;

(三)企业资信、财务状况及法人资格;

(四)产品市场前景及风险;

(五)生产、建设条件;

(六)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

(七)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八)项目建设环保措施;

(九)项目运行机制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十)其他情况。

第四章项目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评估包括评估准备、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结论等。

评估准备是指初步审核评估资料,拟定评估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评估专家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向专家说明有关政策和评估要求。

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个人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集体评议意见分为项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

现场答辩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的部分项目,采取答辩形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意见。

实地考察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和可行的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

形成结论是指整理、归纳、总结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意见,作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有必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可靠。

项目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基本符合立项条件,但专家对某个方面存在疑问或认为某些问题需进一步了解。

项目不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没有必要、技术不可行、经济不合理、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可靠性差。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项目不可行: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弄虚作假,财务状况不清,资产状况不良的;

(四)农民不能从中受益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规定要求的。

第五章项目评估职责和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有关规章制度,提出项目评估要求,提供并初步核实项目评估资料,对项目评估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指导;

(二)建立健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抽查复核部分评估结论为可行的项目;

(四)办理其他与项目评估有关的工作:

(五)支付项目评估费用。项目评估费用按《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财发字[*]102号),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项目评估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估工作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隐瞒、篡改评估结论。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专家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开发县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项目立项资格;项目所在开发县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14号)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