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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39号)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6号)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实施中的财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以及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申报项目并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实行独立工程预决算的单位。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
县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县及县级以上农发办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县级农发办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同时又是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专户。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并具有资金和项目双重管理职能的,也可以只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该专户同时又是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专户(不包括部门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核算)。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与农发办要明确划分职责范围,实行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的成本核算,严格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努力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接受同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各级农发办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财务计划由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组成。
第七条资金筹措计划依据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所承担的开发任务以及规定的财政资金配套比例、自筹资金额度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编制,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市、县农发办(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根据省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控制指标,按规定编制年度资金筹措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县级农发办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其他资金。
第九条项目用款计划根据省农发办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县级农发办编制的土地治理项目用款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用款计划,须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备案。
第十条财务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只有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才可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县级(含市本级,以下同)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省级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由省级财政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收益及股权转让收入,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无偿资金,由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和省级财政有偿资金由省财政厅与县级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后按照省农发办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发放,实行统借统还。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在省农发办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批复的当年或6个月内足额转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是指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或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农民筹资投劳是指农民的自筹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农民筹资投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投入比例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期为一年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中的货币资金应在省农发办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批复的当年或6个月内足额到位;建设期为一年以上的项目自筹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分年到位。
第十七条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按2‰的月费率收取。对逾期未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在月占用费率的基础上,加收月费率6‰的逾期占用费。县级财政部门转借的有偿资金,一律不得加收占用费。
第十八条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等运营收入(不含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的有关收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上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各级农发办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以省农发办下达的项目计划为依据,并严格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
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用款计划、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将财政无偿资金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分期分批拨入县级农发办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凭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及时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必须严格审核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二条财政有偿资金借给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时,应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办理。
由于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
第二十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按两类项目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二十五条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的资金,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支出。
第二十六条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负责项目管理的县级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及其使用范围按上述规定执行,并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年度投资总额的2%以内(一般田间工程质量管理费按照单项工程财政年度投资总额的1.5%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二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勘察设计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占用费支出包括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等。
第三十条其他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和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投资参股经营的有关支出)。
第五章工程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农发办要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和科技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间机耕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灌排泵站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发生的费用。
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济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科技工程成本包括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必要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形成有形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等。
第三十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农发办应委托具有相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及时编制项目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参股经营投资、转出参股经营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七条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和还款手续,到期应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不得用项目资金抵顶。
第三十九条委托贷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受托银行)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款项。
第四十条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第四十二条转出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
第四十三条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购买材料、设备等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为工程统一采购的材料、设备和物资以及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物折资缴纳的物资和材料等。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材料管理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材料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列入呆账的财政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待处理有偿资金必须由借款单位向发放借款的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和文书,经县级农发办审核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可列入。
第四十六条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下年度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
第四十七条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县级自验合格的项目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竣工工程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责任制,以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转入参股经营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九条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五十条转入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的上级财政部门参股经营资金。
第五十一条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五十二条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规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待项目运行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应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金按监理费用(一般田间工程质量管理费)总额的20%预留,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五十三条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八章净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净资产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
第五十五条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占用费收支结余是指本级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支差额。年终,占用费收支结余转入本级有偿资金。
其他收支结余是指其他收入与其他支出的差额。年终,其他收支结余转入本级有偿资金。
第五十六条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
第五十七条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结余的项目资金。
第五十八条未完项目结存是指本年度尚未完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的差额,结存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五十九条本级参股经营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股经营资金。
第六十条参股经营收益是指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实际取得的收益。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监督检查,密切配合财政监督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审计,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督检查,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六十三条要切实推行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及其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有偿资金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有偿资金拨借和回收情况,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县级农发办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县级农发办编制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应包括: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项目资金的筹措和落实情况,所有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有偿资金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政部门编制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财政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有偿资金拨借和回收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财政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要与同级农发办编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形成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财务评价指标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回收率、投资计划完成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程度。计算公式为:
配套资金到位率=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数/配套资金计划数×100%
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自筹资金到位率=(现金投入到位数+以物折资到位数+投劳折资到位数)/自筹资金计划数×100%
有偿资金回收率。反映已到期的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情况。计算公式为:
有偿资金回收率=截止报告期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数/截止报告期应回收的有偿资金数×100%
投资计划完成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计算分工为:
投资计划完成率=投资完成数/计划投资总额×10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是指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为国有的企业所有者权益。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率=期末国有资产总额/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
国有资产增值率=(期末国有资产总额-期初国有资产总额)/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