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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招商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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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招商建设制度

为提高*省*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入园企业建设进度,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在四期东区进行厂房统建,现就统建厂房招商建设管理等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省*经济开发区四期统建厂房区实行土地有偿出让、企业分户立项、厂房统一建设。

二、统建厂房区用地用于安排用地1万平方米左右的企业,入区企业受让的国有土地五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进入统建厂房区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遵守本办法关于统建厂房区招商、建设的相关规定;

3、20*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以上;

4、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浙土资发[20*]93号文件精神要求,95~240万元/亩;

5、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园区环保要求;

6、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并按期支付厂房统建工程款。

7、入区企业必须变更工商登记,地址必须与本次用地地址相一致(原注册地址在开发区内的企业除外)。

四、申请入区企业根据以下项目考核计分,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入区

1、20*年纳税额每万元1分;

2、企业单位用地纳税额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企业单位用地纳税额得分=企业实际纳税额(万元)/企业总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计税时间:20*年1-12月;

*总用地面积包括企业自有用地面积和租用面积。

3、场地租用得分=企业单位用地面积纳税额分值×(租用面积+1);

4、自营出口每5万美元计1分;

5、ISO9000认证计5分,ISO14000、SA8000认证计10分;

6、授权发明专利或国外专利授权每项计3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0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5分,产品安全等其他认证每项计2分;

7、获国家级示范企业(含AAA信用企业)每一个A计10分,省级每一个A计5分,市级每一个A计3分,县级每一个A计1分;

8、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或项目计20分,省级计15分,市级计10分,县级计5分。

五、入区企业的厂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由企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按如下规定组织建设

1、入区企业自接到入区通知,草签土地受让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足额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2、统建厂房区的规划及厂房设计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各单元厂房的建筑形式、色彩要和谐大方,建筑密度控制在40~50%之间,容积率≥1.0,在此前提下,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对厂房结构提出建议。

3、统建厂房施工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统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入区企业可推选3~5人,组成业主代表管理小组参与招投标和建设监督管理。

4、统建厂房工程款项根据分期付款的原则,统一交缴开发区管委会,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支付建设费用;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开发区管委会将不计息退回土地出让金和已交建设工程款,并收取违约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回所出让土地,并自行处置地面建筑物。

5、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与入区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