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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使开发区各办局及下属科室、有关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办局及下属科室、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办局及下属科室、有关单位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九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各办局及下属科室、有关单位的,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十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各办局及下属科室、有关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各办局及下属科室、有关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各办局及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各办局及下属科室、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各办局及下属科室、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