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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及广告设置场地所有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道路、广场、绿地、桥梁、车站、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的各种商业广告、店招店牌和公益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审批、日常管理。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部门。
*县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九条设置要牢固、安全。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定期维修保养。遇有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警报,广告者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条店面立面广告按照"上下一线、前后一面、左右一体、色彩协调"的要求,规范设置。
第十一条鼓励设置规范美观的霓虹灯广告。
第十二条各类户外广告只能在有效期内设置。在公共广告栏张贴的广告,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5天;悬挂的空飘广告及横幅,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7天;其他广告的有效期可由广告设置者与广告设置场地所有者约定。并报县城管委办公室备案。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广告设置者应及时予以拆除,并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有效期。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不断提高户外广告制作水平。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制作设置新颖美观的户外广告。制作水平不高的广告不得悬挂,已悬挂的要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场所,包括由政府投资形成的道路、广场、绿地、桥梁等公共场地和设施,产权属单位或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及其他规定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
第十六条对设置在各类公共场地和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不含公益广告),统一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场地和设施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经县城管委办公室确定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户外广告的,拆迁者应事先通知县城管委办公室,并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拆除。因其他需要变动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广告登记和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县城管委办公室应按规划修建或组织修建公共广告张贴栏,作为广告集中张贴的场所。公共广告张贴栏原则上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所有张贴广告均应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街道、树木、电杆、墙面等物体上张贴、涂画广告。
第十九条设置过街横幅,应从严控制,并不得妨碍交通和绿化效果。
第二十条禁止利用交通标志、公安执勤岗亭、车站站牌及街道专用路标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高压供电线路走廊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空飘广告。
第二十一条因设置户外广告给设置场地、设施造成损坏和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当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一律不准设置跨(街)路(人行道)气拱门。
第二十三条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城管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安全责任书;
(三)广告设计图及制作说明书、广告结构、平面、立面效果图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县城管委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天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县城管委办公室的广告设置批准文书,办理广告内容审查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凡需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张贴广告的,应按规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免办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重新向县城管委办公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而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但可以整改的,由县城管委办公室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不洁、破损、断亮不亮的,由县城管委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涂改户外广告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因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因导致户外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负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城管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本办法制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