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政局民主监管制度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民主监管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民政局民主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县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富民强县、打造温泉名城、构建和谐家园"的主题,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依法办事,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务实高效、公正透明、勤政廉洁的行政管理机制。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坚决拥护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五、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六、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等。

七、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八、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由县长办公会议决定。

九、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等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和对外经济贸易,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经济调节目标。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各乡镇街道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委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一般应经过专家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承担解释工作。

二十四、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五、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七章工作计划与安排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与月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等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重要情况。

三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1~2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研究决定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荣誉市民推荐事项;县政府需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五)研究确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全省或全市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六)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九)其他需要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交流县政府领导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三)听取分管县长月度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下月工作重点;

(四)其他需要列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需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报县长审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一、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按照通知参加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二、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批复、通知、抄告单等形式下发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四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精简会议,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和办理。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确需县政府领导出席的,应报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根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六、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县政府重要发文,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属于县政府领导分管范围内具体协调实施事项的县政府发文,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四十八、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四十九、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五十、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一、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活动、重要问题等情况。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按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