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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深化新农合发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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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深化新农合发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农村中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及政府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是由征缴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实行“政府组织、统一筹资、征管分离、定额报销、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新农合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区新农合工作的具体领导、组织协调和政策制定等宏观管理工作。

一、制定新农合管理办法、筹资办法、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

三、确定每年度收费标准、报销标准及征缴办法;

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和资金,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

五、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监督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参保农民缴费和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等情况及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问题;

五、检查、监督定期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六、检查、监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医疗收费情况;

七、征集参保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区新农合领导小组通报;

八、协助调解处理参保群众在就医及办理医药费用报销时发生的纠纷与矛盾。

第六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新农合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参与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实施、管理、检查与督导;

四、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有关规定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查处违纪行为;

五、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报销规定,并做好相关业务解释工作;

六、及时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设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承保、审核、结算、报销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上报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向区新农合办汇报相关事项;

四、负责新农合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及管理软件的设计维护等工作,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电脑联网,实时监控就医患者在医疗机构的治疗情况;

五、核查病员的参保、医疗情况,堵塞漏洞,保障基金安全;

六、负责医保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七、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宣传、发动、保费征缴工作和相关业务的解释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街道卫生院院长、村(居委会、经联社)等有关人员组成,并设立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已列入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

二、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落实等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各行政村(居委会、经联社)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保费征缴、登记工作及“*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的发放工作;

四、确保收缴的保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定期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两级政务公开栏中公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助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积极协助区新农合办做好其它各项工作。

第九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经区新农合办审核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和定点普通门诊医疗机构(详见附件)。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确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有效地开展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为新农合患者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三、对就诊患者进行身份确认,并如实告知有关新农合政策,为患者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按本办法规定为就诊的新农合患者做好医药费用的报销工作;

五、主动接受区新农合办的考核和监督检查,配合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

第十条本区所辖各乡镇、街道*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农村居民(不含出生90天以内的婴儿);与本区户籍人员依法登记结婚,户籍未迁入本区的外来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方式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第一款以户口簿为准;第二款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准。

第十一条本年度保障期内新出生或户口新迁入的人员,参加次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本年度保障期内的死亡人员不予退还保费。本年度保障期内户口迁出本区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继续承担其保障责任至本年度保障期满,次年度不再继续承保。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两年参保的人员可以免费享受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具体参照区卫生局黄卫发〔2006〕2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基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年度为单位征缴,并按整户参保的原则一次性缴清,实行以户编号、一人一卡的医疗卡号码制度。

第十五条基金筹集标准及办法:每人每年按200元的标准参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各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实施补助。

二、参保人员个人每人每年按80元的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由各行政村(居委会、经联社)负责征缴。

三、对于民政和残联部门确定的农村五保、低保等特困人群,其个人承担缴费部分,根据不同地域的乡镇、街道,按照区政府确定的低保比例,由区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补助。对于本区困难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残联补助;对于本区在乡复员军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民政局补助。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费的征缴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负总责,区政府把各乡镇、街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各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行政村(居委会、经联社)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应参保人数按区统计局上年度农业人口数为准;五保、低保、低保边缘、在乡复员军人及困难残疾等人口数按区民政、残联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实行入库日制度。限定每年的入库日定为11月15日。参保人及参保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1月5日之前将下一年度的保费交纳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须在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将保费及乡镇、街道补助基金一次性划入区新农合办,区新农合办应向缴费单位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区新农合办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代收保费划入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新农合保费征缴期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开放“网上征缴系统”,由各乡镇、街道按村居(社区)在规定时间内把参保信息准确输入电脑系统。“网上征缴系统”在每年的11月15日关闭,对未输入电脑系统的,不得在新一年度报销。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区财政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区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分次拨付方式,上半年一次性预拨半年保障基金,下半年每三个月拨付一次,保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时足额拨到区业管中心统筹报销使用。

第二十一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风险基金制度。如本年度出现基金节余,将节余基金全部纳入下一年度的风险基金。如本年度基金出现赤字,应从风险基金中提取资金,不足再由区财政注入资金,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得以继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确保工作需要。

第六章报销范围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补充省级子女统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3号)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171号)的下列医药费用可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本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本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以及在外地县级以上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包括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三、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审核后有第三责任方的,第三方负责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

四、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肺结核参保人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门诊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及苯丙酮尿症10岁以内参保人根据医生处方在*省儿童医院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等10种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用。

第二十四条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一)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二)出诊费、会诊费;

(三)病人住院生活用品(如:脸盆、卫生袋等);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费用);

(五)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护理费、膳食费(含药膳)等生活、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近视、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二)各种减肥、增高、增胖项目;

(三)各种健康检查(包括婚检、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四)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五)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六)各种医疗鉴定。

三、《*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一切医疗费用。

四、《*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限定支付”范围以外、以及“限生育”、“限工伤”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

五、其它

(一)因挂床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行为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因怀孕、流产、堕胎、计划生育后遗症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四)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有偿服务的意外伤、第三者造成伤害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六)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

(七)区新农合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药品:

一、《*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补充省级子女统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3号)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171号)以外的所有药品;

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限定支付范围”以外以及“限工伤保险”的所有药品。

第七章报销标准

第二十六条全年门诊、住院累计最高报销额60000元。

第二十七条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一、报销条件

参保人员在本区内任何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乡镇、街道卫生院)就诊;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直接刷卡报销。

门诊就诊时未直接刷卡的,不再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范围

(一)药品费: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补充省级子女统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3号)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171号)的规定执行。

1、门诊用药必须符合目录范围,不得超过3日用量,超范围部分由患者个人自负;

2、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病人应严格使用医保内非限定支付类药物,在选用抗生素药物时,应遵循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等情况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一线抗菌线进行治疗,杜绝滥用抗生素药物。

(二)检验、检查费:《*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属于甲类且无限定支付范围的X线检查、超声检查及检验项目。

(三)报销标准

1、报销比例为25%(中药饮片报销30%);

2、年度内普通门诊累计最高报销额为500元。

第二十八条住院报销规定

一、住院起付杠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可报医药费用的6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可报医药费用的50%;区外市内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可报医药费用的45%;省外及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可报医药费用的40%。

三、长期外出的参保人员报销标准。长期外出的参保人员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出*市外半年或半年以上,参保时各乡镇、街道上传的参保名册中已注明长期外出的人员。长期外出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为外出地县、市、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各一家),其住院医药费用按我区相应的区、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报销。

四、住院患者出院带药治疗药品符合基本医疗目录的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特殊病种门诊报销

凡患十种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需门诊治疗的,可持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以及《*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新农合保办审核批准后,其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医药费用(不包括支持疗法或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用)可以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报销。

第三十条一次性生育补偿金

一次性生育补偿金为500元。凡参保人在保障期内、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法生育的,凭参保人(产妇)的医疗卡、身份证、准生证及婴儿出生证即可直接刷卡减免;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合法生育的,还须带出院录及住院发票到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办理。

第八章报销流程

第三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缴费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帐时直接报销。

因急、重症急诊就诊时如未携带以上证件,允许在24小时内持以上证件到就诊医疗机构补办相关登记手续。如未按上述规定持证件就诊的,视为自费患者,其相关就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凡因意外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后遗症)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参保人员,首先如实填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伤情况登记表”,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确认后签字,方可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登记、刷卡报销;审核后属于第三责任方的,第三方负责后凭协议书(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到区新农合业管中心报销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在就诊期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费患者,其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在本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长期外出人员除外),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下列证明到新农合业管中心办理医药费用报销。对跨年度住院的医药费用,按参保年度(以年度末最后一天为准)分次报销。超过报销时效的,不予报销。

一、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

二、与本区户籍人员依法登记结婚,户籍未迁入的外来农村居民另须带结婚证;

三、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

报销周期为区新农合业管中心材料收齐之日起10日内完成,如意外伤害参保人员,需要调查审核的,在一个月内完成。

本条规定适用于在未实行刷卡(即时即报)的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第三十三条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的患者,其定点门诊医药费用凭医院门诊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经办人身份证到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办理报销。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8]58号)文件执行。

第九章就医管理

第三十五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农合工作责任书,明确职、权、利。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和职业责任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原则及医药费用“总量控制”要求,切实控制住院医药费用的不正常增长,积极推行“费用总量控制、次均住院费用限额、次均门诊费用限额、平均处方限额、处方药量付费”等费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执行不予报销或部分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丙类药品的使用及自负情况告知制度;如因疾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进行自费检查的,要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如因不按规定执行告知制度引起医药费用纠纷的,其争议部分的医药费用一律由该定点医院承担。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按日如实记录上传。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对参保对象住院时的身份审核制度,确认住院患者身份证和医疗卡是否相符,防止冒名门诊就诊或住院现象,确认资格后,医院应对病员如实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并发放相应宣传资料。同时要加强管理,杜绝挂床住院现象。对由于医院把关不严引起的冒名住院和挂床住院情况,其相关经济损失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四十条对意外伤害住院的患者未如实填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伤情况登记表”、故意隐瞒事实、未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确认后签字而直接给予刷卡报销的,导致患者弄虚作假报销医药费用的,由医疗机构负责全额承担报销费用。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在提供相关凭证时弄虚作假的,其医药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发现未整户参保患者的医药费用已经报销的,追回报销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积极配合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工作,做好计算机联网相关数据的对应工作,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故障,保证网络和系统正常安全运行,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的数据篡改、丢失,对医院端合作医疗前置机通讯日志未经管理中心许可,不得随意改动。确保每例住院病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完整正确并及时上传至区新农合业管中心。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法

一、参保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结帐时,合作医疗资金报销的部分,应由区新农合业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个人自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患者直接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新农合患者总医药费用,按要求汇总填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帐单(汇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对帐单(明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对帐单(明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门诊对帐单(明细)”,“*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或“*省统一收款收据”,到区新农合业管中心报销费用的审核拨付手续。

三、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对各医疗机构的对帐单进行审查,对审核无误的,办理定点医院费用拨付手续,生成定点医院费用拨付通知单,按标准在当月以转帐方式汇入院方的银行帐户。第四季度的应拨基金,在年度结算时视考核结果结算。

四、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在办理审核过程中对医疗机构违规报销的医药费用应予扣除,并在拨付前告知医院,被扣除的医药费用由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是对参保资料、报销资料、财务档案和有关文件通知的管理。

一、参保资料全部由电脑数据库管理。由各乡镇、街道在征缴后及时输入电脑,拷贝给新农合业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征缴系统直接上传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电脑数据库系统;

二、报销资料进入电脑数据库管理,并双机备份;

三、财务档案,包括有关财务台账、报表、凭证等,输入电脑保存,手工资料每月全部归档入库;

四、区政府、区新农合办等下发的有关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度及有关通知由区新农合办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分业务报表管理和财务报表管理两类。

一、业务报表管理主要由电脑完成,在有关要素进入数据库的前提下,各种业务报表均可在电脑中直接调阅、打印;

二、财务报表管理,由区新农合办有关人员负责分类、统计、制表、归档。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民主监督、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自觉接受区新农合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对侵占、挪用和不合理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保者的参与、知情和监督。

各乡镇、街道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主要内容,每月公布一次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药费用报销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报销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或出具虚假证件、证明、单证行为的人员,取消当年度报销资格;已经报销的,追回报销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区新农合业管中心如违反规定给予报销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所报销的款项。

第五十一条对故意拖欠农民医药费或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医药费报销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医疗卡管理

第五十三条医疗卡经缴费确认后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诊、报销凭证,参保人每人一卡,一旦停止缴费,待遇即行中止。

第五十四条医疗卡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冒用。若发现转借、冒用医疗卡的,注销其医疗卡号,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卡须妥善保管,避免破损和划伤。如有遗失,需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区新农合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并持村(居)证明、持卡人身份证件申请补卡;补卡时,参保人应支付工本费。

第五十六条持卡人死亡,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须提供被注销人卡号及身份证号;若参保人死亡后,其医疗卡仍在使用的,其费用不予报销,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使用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