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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改造抵押贷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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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改造抵押贷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房改造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银行向区农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试点村建房户发放的以在建改造农房为抵押物的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农房改造金融扶持力度,拓展抵押物范围,推进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三条农房改造抵押贷款是一项金融创新工作,是重大的惠农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推进农房改造抵押贷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农房改造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落实领导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形成工作合力,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房改造抵押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条区农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农房改造试点村。

第五条区房管部门负责在建农房改造抵押贷款抵押登记,并向农村合作银行出具登记确认书(见附件一);根据建房户承诺书设立按资格批准文件建成后的农房抵押预登记;按乡镇、街道批准的资格文件权属人员核发房产证;对流转处置后的农房要及时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户、变更手续。

第六条区国土部门负责按乡镇、街道批准的资格文件权属人员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及时衔接区房管部门,对已办理抵押的或抵押预登记的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权证,若确须变更的,随房产证的权属人员变更而变更。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前,对符合核发土地证前置条件的农房改造地块向农村合作银行出具确认书(见附件二)。对流转处置后的农房要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变更手续。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试点村农房改造资格审批文件,抄送当地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牵头召开试点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本村范围内的农房(包括在建)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实现抵押权时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农房(包括在建)一起处置并可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条款写入试点村农房改造实施细则。

第八条试点村村委会负责统一领发保管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并在领发两证前做好建房户委托代办两证的相关手续和收取办证费用的押金,农户申请在建农房抵押贷款时向农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见附件三)。对已抵押或抵押预登记的,将房产证和土地证直接送交当地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统一保管。

第九条农村合作银行要制定农房改造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自主审查、独立放贷。抵押评估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协商,根据抵押住房所处的地理位置、房屋结构等因素议定评估价值,免收评估费以减轻农民负担。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保证资金供应,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为建房户提供资金保障和金融服务。对设立抵押预登记的待两证办妥后按农村合作银行规定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第三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十条贷款对象:区农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农房改造试点村,经乡镇、街道批准农房改造资格的农户。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农房改造。

第十二条贷款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乡镇、街道批准的建房资格和区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办理土地证条件的确认书;

(三)具有符合第九条要求的《村规民约》,且建房户已经动工兴建;

(四)在农村合作银行已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持有丰收卡,并有一定业务量发生;

(五)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六)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村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贷款方式:最高额抵押方式,一次申请,根据建房进度分期使用。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按经济、地域合理确定,每间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自身经营情况、收入水平、信用程度等情况确定,可以延长到3-5年。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同档次一般农户保证贷款利率下浮25%执行。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农房改造对象自愿申请,出具《农房抵押承诺书》(见附件四);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银行收集乡镇、街道的农房改造资格批准文件、试点村的《村规民约》和村委会的《承诺书》、借款户的《农房抵押承诺书》、区国土部门的《确认书》等资料,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区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人员陪同借款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区房管部门出具《抵押登记确认书》。

第二十条完成上述程序后,区农村合作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款项一律转入借款人开立的个人账户,根据建房进度,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在贷款发放后,农村合作银行各支行要对农房改造抵押贷款设立信贷台账、建立信贷档案,并对借款人住房建设进度、借款人经营以及抵押物保管、使用状况进行适时监控,对骗取贷款或贷款移作它用,一经核实,须提前收回贷款,取消该户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