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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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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实施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适用对象

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村集体土地被批准征收之日,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成员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其中16周岁至24周岁人员可自愿参保,户参保率不得低于85%。

1、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基本被征收的(土地征收后,被征地村人均土地占有量在0.1亩以下),其适用对象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并以村为单位实行整体参保。

2、村集体土地部分被征收的(土地征收后,被征地户人均土地占有量在0.1亩以下),以户为单位实行整体参保。

3、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4、已享受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人员,按照“只靠一头,不得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可由本人选择。

5、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保。

(二)适用范围

*区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

二、缴费与待遇

(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1、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的档次分1档、2档、3档、特殊档次。

2、2009年度村集体和个人一次性缴费标准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下的,1档3.2万元、2档2.5万元、3档2.0万元、特殊档次0.8万元;月待遇标准为:1档440元、2档370元、3档320元、特殊档次180元。

3、男61周岁、女56周岁起(以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为基准时间),缴费减5%,每超1周岁依次递减5%,直至男70周岁、女65周岁。不足一年不递减。

(二)档次选择

1、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特殊档次参保。

2、本办法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选择1档、2档、3档参保,对个别缴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在过渡期内可选择特殊档次参保。且特殊档次的过渡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

(三)待遇享受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

1、村集体和个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个人专户继承和丧葬抚恤补助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30天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个人专户储存额可以继承。

2、已经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保障金,并对其法定继承人发给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先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统筹帐户支出。

3、特殊档次的参保人员不享受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

4、对冒领、骗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先予以追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后,方可享受丧葬抚恤补助。

三、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调整

区政府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待遇标准。保障待遇标准原则上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相适应,缴费标准随着待遇标准提高而调整,具体方案由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照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村集体和参保个人承担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1档、2档、3档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均按第2档保障资金总额的30%补助。

(三)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特殊档次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个人、村集体缴费标准等额补助。

五、参保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以村集体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标准相对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二)在村委会(经联社)组织下办理参保手续。程序为:

1、村委会(经联社)填写《*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表》,报社保经办机构;

2、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参保人数;

3、村委会(经联社)确定参保方案和参保人员;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

5、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手续。

六、个人专户和相关业务管理

(一)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帐户和个人专户,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专户。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参保衔接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员,村集体和个人缴费总额也调整为全额记入个人专户,其中已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按个人专户余额记入。个人专户用于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和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

(二)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先在个人专户支付,个人专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帐户支付。

(三)个人专户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

(四)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至统筹地外,经本人书面申请,村集体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退还个人专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五)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村集体审核,可作退保处理或将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折算年限后(折算办法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再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转移。

(六)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到达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基本生活保障金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享受一头,同时退还另一头个人专户(帐户)的储存额。

七、参保人员的衔接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且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缴费的符合有关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衔接办法:

1、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A档人员,可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

2、未达到养老年龄的B档、C档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就业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集体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衔接时,可以按照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当年A档人员的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一经选定衔接,不得更改,同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

3、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的村集体,在办理衔接手续前必须将欠缴资金按规定缴清后,方可办理衔接手续。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与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1、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人员,未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的,全部衔接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运行。

2、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未缴足选定档次年限的,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一次性补足;不能补足的,到达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龄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次性支付个人专户储存额。

3、已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衔接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原待遇不变。待遇标准的调整和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执行。

(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满一年的人员,就业后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村集体审核,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

2、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的参保人员,按办理衔接手续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以个人专户储存额除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推算至16周岁,多余部分全额记入个人帐户),一经选定衔接,不得更改,同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四)衔接后有关规定

1、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且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要继续履行缴费义务,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或生活保障办法的人员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运行的参保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女性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2009年确定为54周岁,以后每年递减1岁,直至与企业女性职工退休年龄接轨。在过渡期内,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低于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2008年计发的待遇水平的,予以补足,并给于当年退休的参保人员适度的补差。

八、职责分工

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政策解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人数核准、情况统计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