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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临时救助,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二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深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92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改善民生20*年度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帮困临时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社会资金的募集和管理、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临时救助范围
户籍在*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灾害(如火灾、水灾等)给家庭或个人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
2、因患重大疾病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措施救助帮困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家庭成员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3、因突发性事故、事件对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造成困难的;
4、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给基本生活带来困难的;
5、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
6、政府认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包括用于重点对象的慰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居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因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七条临时救助时间及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标准主要是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
(一)临时救助时间
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救助二次。
(二)临时救助标准
1、因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者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的多少,每户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00元—1000元。
2、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者救助标准:根据药费支出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600元—1000元。
3、因突发性事故、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者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500元—800元。
4、因子女上学影响基本生活的,根据学费支出情况给予500-1000元补助;
5、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视困难程度,给予每户每年300元-500元的临时补助。(含各类补助)。
6、政府认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八条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金的申领、审批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实施的办法,区民政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担预算安排的资金分别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
(一)由户主凭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救助管理所(民政办)填写《*区民政局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人员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申请》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3天)。
(三)区民政局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及时做好区本级救助对象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第九条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区乡两级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组成,政府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接受的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用于临时救助的,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使用。全区以上一年末人口数为基准,每年按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3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按季结算。保障资金专户储存利息,本年度结算资金余额转下年度使用。
(二)临时救助资金支付,采取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担比例为:
1、城市居民: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担比例为7:3。
2、农村居民:与院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担的比例为6:4;与*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高桥街道办事处分担比例为7:3;与*镇、*乡、*乡、*乡、*乡、*乡人民政府分担的比例为8:2。
第十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用实物发放。采用实物发放的,原则上需经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包括实物)的发放由镇、街道救助管理所组织实施。现金可委托金融部门发放;实物可通过慈善(爱心)超市发放。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区财政局和各乡、镇(街道)按预算要求设立专户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克扣、拖延、挪用和虚报。
(二)临时救助资金超支不补,节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三)区财政局、乡镇(街道)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审计局要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赔偿流失资金;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