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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应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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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和规范政府、专家、公众三结合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和组织体系,促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应急管理专家组是一支多专业、多领域、跨部门的在全区各行业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高级专家队伍,其成员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四条专家组设组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个专业小组。组长负责本届专家组的全面工作;秘书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负责专家组活动的组织、协调、召集、日常事务等事项。

第五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受委托,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三)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进行专业指导和防范;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进行专业扶持和救援;在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进行专业鉴定和评估;

(四)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理论研究、课题合作;

(五)办理区领导或区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专家组成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职称,具有比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专家组成员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连任,需连任者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每年调整一次),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荐;

(二)经区政府应急办审核确定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专家组成员因工作调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可提前辞聘或解聘;

(四)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可以增聘专家组成员。

第九条专家组成员工作守则

(一)积极、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委派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聘请专家组成员证件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专家组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及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工作程序

(一)指派专家组成员工作任务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员本人,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要为专家提供便利条件,保证专家组日常活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专家组成员接到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二)专家组成员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写出书面(建议)报告;

(三)必要时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审议相关工作事宜。

第十一条区政府应急办负责专家组成员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组成员的审核、认定、聘任、发证和续聘工作;

(二)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

(三)安排专家组成员履行相关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制订专家组成员工作计划、编写有关应急管理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五)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区政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以及优秀应急管理论文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经费管理

(一)专家组成员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列入财政专项经费;

(二)参加事故调查、事故隐患评估和应急安全技术咨询时的费用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解决。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