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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工程建设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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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工程建设实施制度

第一条总体要求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实施要遵循“统一指挥、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监管”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的指挥、协调机构,理顺各指挥部关系。要树立经营城市理念,优化城市资源配置,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工作。在实施旧城改造时,既要讲究社会效益,更要注重经济效益,做到总体平衡。拆迁、建设、安置方案要相配套,逐步推行拆迁、建设、安置市场化运作。加快实现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区的目标。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建设各指挥部工作关系,提高城市建设指挥部工作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重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三条机构设置

(一)设立*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区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相关部门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根据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设立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相关乡镇、街道要建立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和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在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区四套班子联系乡镇、街道领导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职能分工

(一)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要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思路,负责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指挥部进行调控、监管、协调。

(二)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重点工程的立项、规划、设计、项目包装、工程招投标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根据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方案,提供安置房源。

(三)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用地项目主体由土地储备中心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开发的申报、土地收储、资金筹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包装等前期工作由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完成;非经营性项目主体由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法人公司)承担。

(四)土地储备中心为经营性项目拆迁人,负责做好拆迁许可证的申报和拆迁安置方案的制订及委托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五)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根据拆迁人的委托,主要负责重点工程涉及的房屋拆迁和安置以及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被拆迁对象涉及到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要分系统包干做好动迁工作。国土和建设部门在业务上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

(六)计划、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项目的立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有偿出让、环境影响评估、建设工程许可等。

(七)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经济绩效分析评估、项目预决算、融资、审计等工作;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消防、人防及供水、排水、市政、园林、环卫等协助做好工程项目规划的专项评审,并提供相应服务;公安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环境整治,维护治安秩序;信访部门要妥善处理群众信访;法制办要对重复信访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政法部门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努力创造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实施的宽松和谐环境。

第五条运作程序

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土地储备中心、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及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和各自职能,要及时做好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等有关报批手续,组织好征地、拆迁安置以及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资料归档移交等工作;做好经营性用地的项目包装、土地有偿出让。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和项目拆迁征地指挥部随之撤销。具体流程和管理细则由总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六条资金运作

经营性用地项目经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后所获资金上交财政部分以及各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多余房产和间歇资金或结余资金由总指挥部提出综合平衡,统一调剂;方案报区政府性项目工程投融资协调小组审定。非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同时要加强财务管理,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财务、档案制度,设立总会计、总出纳,对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财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派驻财务总监或实行会计委派制、定期审计、竣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财务的具体审批制度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订。

第七条现有指挥部要按本意见精神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到平稳过渡。其他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设立、运作参照此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