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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区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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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区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态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分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视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条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专项用于生态区建设、生态区投入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补助

1、生态乡镇(村)建设规划编制。

2、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保护。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小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4、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和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等。

5、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重点严管区环境污染整治项目。

(二)工作奖励

生态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市级生态乡镇、市级生态村等的创建及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的生态工作考核奖励。

(三)生态区建设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生态区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区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五)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一)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符合生态区(乡、镇)建设规划。

(二)属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相关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省生态办(省环保局)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生态办(市环保局)、区生态办(区环保局)]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

(三)属区生态办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费用的,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五条奖励或以奖代补类生态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工作考核奖励或以奖代补类生态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书面行文向区财政局、区生态办申报。

(二)申请奖励或以奖代补类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填写《*生态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申报项目应提出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申请生态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或9月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奖励或以奖代补类生态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由区生态办、财政局牵头组织审查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当年生态区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区财政局、生态办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经费数额,经媒体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计划。

第七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二)生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结果应报送区财政局和区生态办。

(四)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生态办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资金使用过程中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三年内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生态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