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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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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统一领导,各司其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一)本街道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分级监控,分级管理。(二)全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四)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第二条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依据《国务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椒江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指导和规范我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序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含浙江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含*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含椒江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一、二、三级状态时,街道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和查处工作。在四级状态下,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涉及区域进行监控,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街道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全街道各部门接到或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总体负责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由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宣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三)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五)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六)贯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七)适时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街道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建立和管理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料库。

(二)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汇总事故情况。

(四)督促各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五)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六)负责组织完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全街道相关部门职责

(1)党政办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2)农办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环节的调查,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源头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工贸办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工商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城西卫生院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街道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协助卫生局等单位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7)综治办、派出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8)财政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十条*街道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领导组织及机构,制定本街道应急处理预案。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二)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四)教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五)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查处领导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工作任务,并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食品安全预警、事故报告、评估和通报

第十二条全街道应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预警系统

党政办、农办、工贸办、工商所、卫生院、学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党政办、农办、工贸办、工商所、卫生院、学校等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健全信息报告运行机制,将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通报工作。

第十三条全街道各部门应当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并保障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做好对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

1、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在依法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于2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时限要求

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7、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8、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全街道各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并立即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或责成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

第十六条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向事故可能涉及地区的政府或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对确认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第十八条启动应急预案后,由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应急救援工作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警戒保卫组、信息管理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八个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农办、工贸办、工商所、卫生院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组。

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成立技术咨询组,由技术咨询组承担,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警戒保卫组。

由综治办、派出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信息管理组。

由宣传办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后勤保障组。

由党政办负责,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8)善后处理组。

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全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有关部门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信息应征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同意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无危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建议,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宣布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