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政局法制化制度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法制化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民政局法制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各项职能,切实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条为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县长或副县长处理;分管副县长处理的,应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副县长可代表县政府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十二条县政府各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五条强化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

第十八条切实推进“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点,以城乡住房重建、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基础设施重建、产业恢复和重建、城镇重建、生态重建为重点,以实施资源转化战略为突破口,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抓手,以政策支持、体制创新和开放合作为动力,大抓项目、抓大项目,大抓整合、抓大整合,大抓环境、抓大环境,加快重建灾后美好新家园,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和灾后重建规划、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县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前须经县政府批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定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规范办事流程,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新闻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加强全县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执行群众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重视节能降耗,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主持。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㈢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㈣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㈤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调研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级有关单位(含省、市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特邀请县委及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定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决定草案等议案及重要事项;

㈣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县政府名义的决定、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㈤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㈥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㈦学习各类法律法规;

㈧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调研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监察局、县政府督办室、县政府法制办和与议题有关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第四十四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书面批示提出,报县长审批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各部门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前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的问题,要在会前协商一致,经分管县长审查同意,提请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县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确因特殊原因,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召开工作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县政府办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待全县视讯电话会议系统建成后,全县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由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专题会议纪要,报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经县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事项的,需报经县编委会讨论通过,再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条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由主管部门代拟稿;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承办单位先送相关部门会签后,再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市政府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运用全县电子政务外网传输电子公文,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及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离旺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旺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