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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及范围
第一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同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它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捐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口岸经济环境,建立科学、统一、完善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五条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对市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收支活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进行管理、审批、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由市政府审核上报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征收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取缔。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必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财政专户
第十条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通过财政专户办理预算外资金的缴款和拨付。
第十一条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必须使用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出账户,集中核算。特殊情况,经批准只可以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该支出账户只能反映财政部门拨入资金的支出款项。
第十二条所有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收入账户、过渡账户和其它账户,并严禁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支出使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预算外资金。
第十四条对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按一定比例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办法,此项资金由市政府集中使用,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具体比例为:
1、财政预算内核拨全部经费的部门为3*%;
2、财政实行定额或定向补助的部门为2*%;
3、自求收支平衡的部门为1*%。
收入中成本支出比例较大的部门,可按下列比例统筹:
1、对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按收入总额的3*%统筹;
2、对行政性收费中的证照性收费按收入总额的1*%统筹;
3、对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按收入总额的1*%统筹;
第十五条拨付到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资金,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政府采购商品和专项控制商品,要报经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和控购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外收入,扣除财政拨付的各项预算外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全部作为地方财政的预算外收入,由市政府集中安排使用。
(四)收支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预算外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时,收入预算要以上年实际收入数为基础,人员经费预算要以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为依据;公用经费支出要执行预算内支出项目的统一标准;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列;支出预算要以收入预算为基础,以收定支,防止收支脱节。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它资金的安排,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部门和单位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进行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由财政部门下达到部门和单位,作为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审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后,汇总编制本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对收支预算进行调整时,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在报经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预算外资金预算的调整事宜。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收支预算的执行工作,确保预算外收支预算的圆满完成,并定期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决算
第二十五条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审查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会计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要附有详细说明,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第二十九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金融、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稽查制度,认真检查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财政、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具体管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行为的,将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从严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