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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关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黑建建[20*]40)、《*省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其他市行政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但由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体的招投标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的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报建;
(五)图纸审查报告;
(六)投标单位不拖欠工程款证明;
(七)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八)招标方式核准意见书;
(九)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发包: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其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五)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者特殊的专业要求,且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七)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其它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开标、评标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第九条外省(市)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跨省施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本省建筑企业可直接参与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投标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条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择与拟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工程招标机构;
(二)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
(四)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投标的还应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
(五)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八)召开开标会议;
(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招标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有5--8名,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有9--12名。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严禁自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必须在*建设网上,除此以外还可在其他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应经*市招标办进行网上监管复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3天,招标公告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天时间。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应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发出前报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必须由评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由随机抽签产生。
在召开资格预审评审会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近三年企业业绩;技术装备;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改后的招标文件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组成联合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招标结束后十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招标标底参与评标时,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招标人不得将招标标底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为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招标过程中人为干扰,本实施细则建议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方法;
(四)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售,或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限价需经建设局招标办审查后方可。
第二十五条最高限价只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投标标底的计算。
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提交放弃投标的说明。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监管机构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最高限价:
(一)投标企业认为最高限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
(二)最高限价中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监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合的。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各项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项足额列入投标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可竞争费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规费;
(二)足额计取安全施工措施费;
(三)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及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专家成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并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于开标前确定,特殊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的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在开标前将其职称证、身份证、招标人委托其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委托书报送到建设局招标办。如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不具备上述条件,则评标专家全部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自然公示5天后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15日内将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原件),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及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无标底的,应附最高限价),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委托合同,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履行备案手续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市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国家、省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确定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使招标管理工作能够早介入、早监督、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确保招标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达到使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全程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工程招标。否则招标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