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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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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制度

一、分配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促进教职工工作绩效为导向,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以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三、总量核定和分配办法

(一)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市教育局核定,核定的公式是:

学校用于教职工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全市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5%)×(该校享受绩效工资的人数-1)

5%是市教育局统筹用于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和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名优教师奖励三项分配金额数。其中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占二分之一以上。

(二)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分配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绩效考核奖、考勤奖、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学校也可视实际情况设立其它奖励项目。

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的考绩情况。根据学校对教职工个人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绩效考核奖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40%。

考勤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的日常考勤情况。根据学校对教职工个人的考勤结果予以发放,一般一月统计公布一次,教职工当月事假三天或病假一周以上的该月不发放考勤奖。考勤奖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

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各校要科学合理安排教职工课时(工作量),课时(工作量)津贴标准由学校自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中层机构数和控制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学校可以根据实际设立中层岗位津贴。各校要加强对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对班额人数比较多或经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继续倾斜。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职工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奖励对象一般为教学质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学科任教教师,特别是教学质量较好的任课教师,以及在教育管理服务育人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教职工。

其它奖励项目的设置要有利于教职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

考勤奖、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一学期发放一次。

四、教职工绩效考核及绩效考核奖发放

学校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与学年度考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的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下同)。考核优秀、合格的按相应系数发给绩效考核奖,考核基本合格和缓聘的不发放绩效考核奖,考核不合格和落聘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处分而当年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党支部(总支)书记(不含党总支下分设的支部书记,下同),副校长(含校长助理,下同)和其他规定享受校级领导待遇的人员参照学校行政人员工作量折算标准折算工作量。其中专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副校长、教育工会主席等实职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经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按130%、110%发放绩效考核奖。

其他教职工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按120%、100%发放绩效考核奖。

成教专干、幼教专干、教育辅导会计和基建员的绩效考核按原渠道进行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后,将结果反馈给学校,由学校按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奖发放办法发放绩效考核奖。

教职工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于考核当年。

按事业单位考核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到龄退休人员,绩效考核奖按合格等次根据实际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按比例发放;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记等次的试用期内的新录用教师,试用期内不发放绩效考核奖,转正后的第一个学期按合格等次发给绩效考核奖。其他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人员,不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五、校长的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校长(指镇级以上学校的校长,下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校长岗位津贴、校长绩效考核奖和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集体奖中的一部分。校长岗位津贴视学校规模确定,小学规模36班以上、初中规模24班以上学校的校长岗位津贴每月800元,其他的每月600元,有下属学校的,下属学校班级数1/3可以计入镇级学校的班级数。专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副校长、教育工会主席的岗位津贴每月统一为400元(资金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列支)。校长的绩效考核由市教育局负责,绩效考核办法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按120%、100%发放给绩效考核奖,考核基本合格的不发放校长绩效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和奖金发放见第七点。

校长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于当年。

六、名优教师考核和名优教师津贴的发放

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名优教师的倾斜。名优教师津贴由市教育局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发放。发放对象是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特级教师和*市、*市级名师名校长以及*市级骨干教师。特级教师的年津贴为10000元,*市级名师名校长的年津贴为6000元,*市级名师名校长的年津贴为3000元,*市级骨干教师年津贴为1000元。以上各项津贴都要在考核合格基础上发放,若有重复,就高不就低,名优教师的考核仍按《*市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一年发放一次。

七、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及考核奖发放

为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设立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教育局每学年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分配的依据,获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一、二、三等奖学校,市教育局分别给予该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相应的考核奖励(校级班子成员除外)。同时给予该校校级领导集体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7000元、6000元、5000元。

八、有关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学校要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学校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五)学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教育局请示。

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