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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区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准四级以上的乡村道。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区域差别,不断提高农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确保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20*〕49号《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及省、市有关精神,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和公路绿化及其它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为公路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责任主体应把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自身工作职责,明确班子分管领导,明确交通管理人员并落实工作职责。
第五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将安排一定的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区财政每年将同比例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以“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农村公路的养护。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经费,村级可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群众投资投劳,落实养护经费。
第六条农村公路大中修、较大的水毁、公路设施损坏等项目,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编制上报计划,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审定,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将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区财政安排一定经费予以补助,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其余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村两级负责筹措。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绿化、安全设施等公路沿线设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使公路达到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各类构造物维护完好,沿线设施完善,路容路貌美观,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提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和服务,提出或审核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档案管理及加强对新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发改、财政、农办、林业、水利、国土、公安、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全力以赴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建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状况、地理等实际情况,采取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进养护作业专业化、机械化和养护管理现代化。
第十条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模式。
(一)分段招标养护: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乡镇、街道牵头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的招标工作。
(二)委托管养模式养护: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公路的分布等情况,委托其它组织对本辖区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工作。
(三)大中修、专项工程、水毁修复、绿化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招投标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中标结果报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章检查和考评
第十一条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及使用情况实行检查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为了调动各乡镇、街道养护农村公路的积极性,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在行业管理上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各乡镇、街道对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视程度和养护质量情况,以及农村公路管理综合考评结果给予相应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考评对象: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检查范围:区交通主管部门发文列入养护计划的所有农村公路。
第十五条检查评比: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评采取平时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主要是每月定期不定期的检查。集中检查每季度一次,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考评组,集中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定。平时检查和集中检查得分分别占评分的40%和60%,将检查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日常养护经费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大中修、专项工程、水毁修复、绿化等养护工程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质量、进度情况分期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