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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专项用于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属于集镇之间共享设施的建设项目的经费开支,由区建设局商请相关集镇解决。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解决。
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对象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市规划建设区及我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其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出让金中不含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和以其它方式取的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拆迁改造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少报多建的在房屋面积确权时补交。
三、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及执行单位
(一)征收范围
*市规划建设区及我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
(二)征收标准
1.营业用房开发(商业、宾馆、招待所、服务业、文化娱乐设施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在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收取。
2.生产性用房与生产设施业务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在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3.商品住宅开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三)执收单位
市规划局*分局在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按规定确认收费标准,由区建设局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减免对象和程序
(一)减免对象
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医院医疗用房、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用房,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和部队办公用房,可减免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二)减免程序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凭区政府批准文件到执收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五、加强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支管理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年度结算一次,每年十月份由区建设局根据集镇建设情况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由区财政局下文拨款。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其它
本规定自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原柯政〔*〕9号《关于收取和使用集镇配套费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