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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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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备案系统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二条为规范管理*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备案系统),确保省备案系统网站有序、安全运行,进一步完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备案系统是我省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申报、运行和管理平台。

第四条省备案系统是在因特网上正式注册的站点,注册域名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信息安全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主管省备案系统,指导、协调网站的建设、规划和结构设计;负责与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所有上网信息内容(除地方信息外)的审核工作;对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的指导下负责省备案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对网站栏目进行总体构图和安排,监督网站的运行状况,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相关栏目的设立和变更需经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审定;地方信息栏目的内容实行单位(部门)负责制,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信息审核制度,严格履行上网信息的审核程序。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确保信息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各地发改、经贸部门应将从事省备案系统工作的负责人报省发改委、经贸委备案。相关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月内以书面形式报省发改委、经贸委备案。

第九条备案管理部门申请用户帐号必须完整填写用户申请表(见附表),并由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登记,由省发改委统一发放。

第十条备案项目信息和数据的查询严格按权限执行,其中非公开的信息和数据任何个人不得拷贝;严禁向无关人员提供进网用户名和口令,以确保省备案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凡属备案类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都必须在省备案系统上进行备案和备案后相关行政许可。发展改革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网上备案,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已备案项目的行政许可等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利用网站提供的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全过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

第十三条省备案系统是全省惟一合法的备案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工作管理平台。未在省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的项目,属于未履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税、退税,以及重点项目申请。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从事省备案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素质。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备案质量;积极参加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统一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十五条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组织力量,定期和不定期对省备案系统网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通过本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要纳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市县职能部门工作考核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