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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文明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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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文明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指示,全面履行教育职能,依法行使教育职权,落实工作要求,努力建设创新、务实、和谐、法治、廉洁教育。

第二条*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教育局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教育局各学校要切实贯彻教育局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教育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校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行政办公会议人员职责

第五条教育局行政办公会议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主任(副主任)科员,科长(主任、负责人)。

第六条教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教育局的工作,副局长及其他党委委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局长召集和主持教育局行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教育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教育局进行对外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九条教育局的科长(主任、负责人)要自觉服从分管领导的指导,按各自科室的职能负责处理科室事务,对科室中的重要问题和涉及到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章职能与职权

第十条教育局要履行好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教育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信访工作;负责教育方针政策宣传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处理我市学校中的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负责全市各类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段及其以下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工作,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段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校的教育思想、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评估。

(四)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拟定教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的管理;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学校领导干部考察任免、培训和学习;负责和管理教职工的年度岗位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评审和聘任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的工资福利和社保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教育系统新教师招聘(考)、在职教职工调动审批及全市教师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安排教育事业经费,检查、审计各级各类学校经费的使用情况,开展助学活动,组织协调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不断增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收费标准;负责学校的布局调整、学校基建项目的审核,校舍维修管理和基建房屋的监督,以及学校危房的排除,规划教育投资发展方向。

(六)规划并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少先队、共青团工作;负责落实扶困助学工作。负责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少儿剑桥英语等级考试和指导普通话的推广和测试工作。

(七)指导学校电化教育、图书、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的配备工作;指导与管理全市校办产业、学校勤工俭学和教育内部市场的工作;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

(八)制定实施成人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成人教育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民扫盲工作,指导有关部门抓好职工教育。

(九)宣传并贯彻执行各类高校、高等自学考试招生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意见;承办各类高校、高等自学考试在本市招生的报名、政审、考试、体检等工作;负责全市普高、职高招生计划及落实。

(十)办理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履职要求

第十一条教育局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教育经费预算、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由教育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各学校(科室)提请教育局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依据既定的战略规划,并经专家及有关各方充分论证、协商、征求意见。教育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多形式、多层面听取意见建议。各学校(科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教育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教育局要坚持依法行政。要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教育局实行行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局的全体校长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教育局机关全体干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主任)、副校长参加。由局长召集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衢州市教育局、市委及市政府的重要政策、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教育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阶段性教育工作总结和下阶段重要工作部署;

(四)通报全市教育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教育局的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事范围是:

(一)落实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工作;

(二)听取有关科室的工作汇报;

(三)分析工作形势、研究工作对策、讨论布置相关的工作计划;

(四)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五)讨论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教育局的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教育局有关科室、学校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会议议事范围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教育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政策、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和决定教育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拟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分析*教育发展形势,制定促进*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讨论决定教育局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电,以及各学校向教育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教育局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教育局的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事范围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研究贯彻衢州市教育局或衢州市教育局有关处室召开的衢州市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三)传达和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市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四)研究教育局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五)研究部署、交流沟通教育局有关阶段性工作。

第十八条教育局的专题协调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或受委托的教育局科室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议事范围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局长、副局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教育局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教育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十九条教育局的行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确定前由办公室征求分管领导后提出。凡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协调难度较大的问题,主办科室(单位)应在与各有关科室、学校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多项方案和倾向性意见。重大问题须由教育局分管领导预先组织协调、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教育局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二十条教育局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校长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会前应进行请假,属党委委员向局长请假,属机关干部向分管领导请假,属学校校长(书记、主任)或副校长向教育局办公室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教育局的全体校长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协调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布或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局及各科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教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教育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科室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教育局名义召开,邀请学校(学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报局长批准。各学校(学区)召开会议和组织的活动,教育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如确有必要请教育局领导出席的,有关学校(学区)应事先报告教育局办公室,经局长同意后,由教育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章公文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学校(学区)报教育局审批的公文,由教育局办公室统一收文,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和领导分工呈送教育局相关领导审批。除教育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教育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二十四条教育局的决定和报送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公文,由局长签署。

第二十五条以教育局名义发文,原则上由局长签发;如事出紧急,在报经局长同意后,可由教育局分管领导签发。

教育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教育局要压缩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以教育局名义行文的,必须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教育局行文的事项。要加快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认真做好工作安排。教育局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教育局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教育局召开重要会议和制发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下发执行。教育局要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坚持工作报告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教育局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应注重在班子内部经常性通报工作。教育局各学校(学区)至少半年一次向教育局报告本学校的全面工作情况;遇有突发性事件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教育局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教育局机关干部及各学校(学区)主要负责人外出离江参加活动1天以上的,须向教育局办公室报告,并经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完善请示、批复制度。各学校(学区)报教育局的请示件,应一文一事上报,如请示内容涉及其他学校的,事先应由主报学校与有关学校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上报;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如实报告教育局并提出办理建议,教育局对各学校(学区)的请示要及时予以研究、答复,一般情况下,自收文之日起半个月内给予答复。各学校(学区)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或其他材料,如需报送,要报请教育局同意并转呈。

第三十条坚持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原则。各学校(学区)向教育局口头或书面请示、汇报工作,以及基层群众来信来访,视其内容分别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接洽。属于学校(学区)职权范围的单项性、一般性问题,应责成有关学校(学区)处理;涉及面较广、调处难度大或比较紧急的问题,教育局分管领导应及时予以调处;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应迅速向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汇报,必要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加强督查、催办工作。完善、落实政务督查制度,凡教育局作出的决定、批示和交办事项,教育局和教育局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有关学校(学区)进行督查、催办,必要时下发《督查通知单》限期办理,并要求责任单位填报《督查反馈单》。对落实不力、拖延误事的,教育局应对有关学校和个人酌情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八章作风纪律

第三十二条教育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教育、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教育局通过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教育、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由教育局领导及各学校(学区)、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教育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教育局机关干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三十五条教育局机关干部及学校校长(主任)必须坚决执行教育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教育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教育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十六条教育局及各学校(学区)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纪律。各学校(学区)要及时向教育局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教育局请示。局长离江出差,应事先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其他局领导离江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科室负责人、学校(学区)负责人离江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办公室填报《外出情况报告表》报局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教育局及各学校(学区)要规范办学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