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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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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市纪委监察局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和行政监察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办法公开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二条为规范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市纪委监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纪委监察局应当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市纪委监察局职责;

(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及分工;

(三)市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四)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政策法规;

(五)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涉及下列内容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党和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或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党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执纪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除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公开未在第五条列出的其他信息。市纪委监察局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九条市纪委监察局应当保证所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廉政网*等媒体上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照下列程序予以公开:

(一)信息的生成: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涉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信息生成后,即形成信息初稿。

(二)信息的报批:信息初稿形成后,拟办人首先应当在签发单上表明可否公开的意见,经本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委局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即可定稿公开。特别重要的信息须报委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或者召开常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公开。

(三)信息的公开:信息定稿后,应当送办公室、党风室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廉政网站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类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生成后,应当按程序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照下列程序予以公开:

(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受理: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首先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三)申请的转办:对属于市纪委监察局掌握的信息,办公室应当将该申请及时转给掌握此信息的相关室办理;对不属于市纪委监察局掌握的信息,办公室应当将实际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对于难以明确转办室的申请,办公室应当及时呈报委局分管领导批转。

(四)申请的答复:承办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报本室负责人签批,并报委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处理并答复。特别重要的信息须报委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或者召开常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答复。具体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由掌握此信息的相关室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由掌握此信息的相关室直接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部分公开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由掌握此信息的相关室直接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五)反馈:负责直接处理和答复申请的职能室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当将答复情况反馈办公室。

(六)督办:对转办相关室的申请,办公室应当进行跟踪督办和及时催办,确保按时按规定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自受理机构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可以将公开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编制《*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指南》和《*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目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纪委监察局网站等媒体并适时更新,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办公室应做好实施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1日以前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并于3月31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落实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市纪委监察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信息公开工作日常事务。各室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照各自职责范围按时按要求提供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信访室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负责及时受理各类举报。领导小组决定并及时将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信息的;

(三)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的信息,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催办督办等形式,加强对全市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于每年12月底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隐匿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纪委监察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委监察局投诉(投诉电话:*),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