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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避灾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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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避灾服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避灾是减灾的重要手段,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避灾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联动;要求领导、机构、设备、款物、措施五到位;做到“应急有备、备之能用、用之有序、科学高效”,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条根据民政部关于救灾工作实行“依靠集体、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及各级政府有关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洪涝、风暴、雪冻、冰雹、泥石流、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必须紧急转移安置“准灾民”或重灾民的操作依据。

第四条避灾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因时制宜;

(二)科学合理,可行可靠有效;

(三)主动及时,应急就近就便;

(四)政府主导,干部群众参与;

(五)节约成本,利用社会资源;

(六)规范有序,层层职责明确。

第五条区政府负责区级避灾安置场所的修建、确认和统一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乡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的修建、确认和管理工作。行政村负责本行政村避灾安置点的修建、确认和管理工作。各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避灾安置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六条转移安置对象在避灾安置期间,由政府负责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均要成立避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接受区避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避灾工作领导小组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应靠前指挥,明确值班地点、值班人员、值班联络电话,并逐级上报灾情动向、避灾措施等。

第八条乡镇(街道)、行政村(居)要成立以党团骨干、基干民兵为主的避灾抢险应急小分队,负责灾民转移。

第三章避灾安置场所设置

第九条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应纳入区域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十条避灾安置场所的设置原则上优先确认现有人防工程、会场、中小学校、村(居)办公和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物及修缮后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建筑物。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设置避灾中心,建设规模按所在辖区的人口密度进行规划,人口在1.5万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50—80个床位,人口在1.5万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80—100床位。自然灾害易发区应适当增加一定的床位。

第十二条行政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避灾工作就近便的原则,设置村级避灾所或避灾点。

第十三条凡属相对集中转移安置方式,依据地段、交通、现有设施等条件,设置集中避灾场所,并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凡属分散转移安置方式,要根据当地易发多发灾害种类,逐村排查易灾户,登记造册,并设置农户安置避灾点。

第十五条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应力求功能完备,设施齐全。为节约避灾成本,整合各类现有资源,区级避灾中心应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平时库存保管,随时可调拨使用。

第十六条避灾安置场所要有明显的标识,统一名称为:“*乡镇(街道)避灾中心”、“*乡镇(街道)*村避灾所”和“*村*(户主)避灾点”。并将转移农户名单、人口数量以及安置操作的有关事项公布上墙,做到一目了然。

第十七条利用现有公共建筑作为避灾安置场所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鉴定。符合要求的,方可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区民政局负责制订区“避灾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承担对乡镇(街道)、村(居)避灾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避灾点设置的审核;负责全区避灾转移安置各类情况的统计汇总;会同乡镇(街道)对实际发生转移安置情况、数量的复核;经上报区政府批准,下拨避灾安置资金。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避灾点布局方案;会同行政村逐村排查易灾户对象,登记造册;组织避灾抢险应急小分队;拟订应急转移安置预案;灾害发生时及时报告灾情、采取措施转移安置灾民等;及时下发救济款物,慰问灾民,确保被转移灾民有住、有吃、有穿、有医等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行政村(居)负责本行政村避灾预案的拟订;全力协助区、乡镇(街道)做好必须紧急转移户的动员工作;动员群众主动关心重灾户,有钱(物)出钱(物)、有力出力,度过避灾难关。

第五章避灾预案启动

第二十一条避灾预案的启动,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在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随时处于临战状态,确保24小时值班;情况危急时,及时果断启动避灾预案,可边报边动,也可先动后报。

第二十二条避灾预案启动后,区民政、公安、交通、卫生、教育、建设等部门应各负其责,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做好避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灾情发展的程度,或连锁的灾情反应,可将单一避灾预案向综合避灾预案提升。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不可预见预测的灾情发生后,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把人民生命安全列入抢险的首位。

第二十四条预案启动之后,各级领导干部要实行分片包干、全权负责。按既定预案实施,并依据灾情的严重程度,随时修改补充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根据灾情发生的不平衡性,为确保重灾区、重灾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区民政局应及时建议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作出统一调配指令。

第二十六条避灾预案一旦启动,未经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原则上不得擅自解除。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其本人责任的大小、情节和后果的轻重,按各级的处理权限,给当事人作出相应的惩处。

1.预警后,值班不到位、职责未履行、信息有梗阻,耽误预案启动的;

2.避救措施不到位、动员转移不及时,人为造成群众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的;

3.避救物资调拨不及时,严重影响重灾民基本生活、造成灾区不稳定的;

4.迟报、瞒报、谎报灾情,影响上级对避救灾及时、准确决策,造成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5.灾情尚未稳定,擅自解除预案的执行、私自离岗的;

6.虚报灾情、夸大事实套取救灾款物的;

7.救灾款物分配发放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影响政府形象的;

8.挪用、移用、私拿救灾款物的;

9.其他行为不当,避救工作不力,发生不必要的危害,且灾民反映强烈的。

以上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如同级惩处权限不够的,如实报告上级处理。触犯法律的,按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