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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市(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市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市政府(含政府投资公司)融资的资金;
(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促进其他领域发展的重要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进行建设;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立完善工作,负责牵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管理和后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项目资金来源的审定,负责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等。
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和管理以及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审核审定。主要负责投资估算、投资概算的审核,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和工程预算的审定,负责项目工程量、价的审定,负责投资变更的审查审核,负责项目工程送审造价的初审和对社会中介机构已审项目结论进行审查;
第八条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控制项目投资和工期,确保工程质量。负责签订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设计变更的初审,负责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并提出拨款意见,负责项目工程量、价的初审,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等,负责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水保、人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负责工程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期划入市财政投资建设专户,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
第十七条重大建设项目和需要市政府协调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可由业主直接上报市政府,并在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规模及项目建设必要性、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对项目投资估算进行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建议书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前,由市财政部门出具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市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出具项目投资估算审核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前,由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出具项目投资概算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要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
第二十一条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二条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严禁未经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凭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到市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基本建设账户,并按规定存入单位自筹的拼盘资金。凡由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业主凭相关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工程款拨付须经监理认可;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工程建设进度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资金管理,创造条件逐步将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批权限属于上级投资管理部门的,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上报。项目业主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完整资料。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一)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每年度9月底前向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已列入储备库项目和续建项目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要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在每年度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送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征求意见;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在每年度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九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和政府投资总额、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或缓建在建项目的,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但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相关手续,并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年度调整计划。
第三十三条各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向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六条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含附属工程、装潢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建设制,创造条件逐步将交通、水利、城建等投资项目纳入建设。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实行建设。代建中心作为建设期项目法人,要切实负起应负的职责,做好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和保修金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保修金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时预留,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执行。对尚未立项的项目,不得进行设计、咨询机构的招投标;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尚未批复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的招投标;严禁肢解发包工程规避施工招标。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业主与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报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重新审批:
(一)累计变更投资额超过项目概算5%以上的;
(二)累计变更投资额超过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稽察结论意见。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市政府。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尚未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罚,并禁止其三年内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第四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