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街道发展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街道发展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街道发展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街道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15号文件),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办事处主任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街道综合科和财政所是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固定资产账务核算;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核算、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必须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街道综合科和财政所负责对街道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科: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具体为:制订年度固定资产添置计划;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协助财政所办理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出租(借)等有关申批手续;拟定固定资产出租(借)合同等。

财政所: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具体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添置计划,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做好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金额登记和核算;做好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做好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等工作;协助综合科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清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向街道办事处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配置

第八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在本街道现有资产中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的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购置推行预算审批制。各科所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本科所下一年度拟购置的固定资产计划,综合科审核汇总,报主任审批同意后转送财政所编入次年财政支出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但年中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须按有关程序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程序:

(一)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先由各科所提出申请,注明品目、规格、数量等具体要求,经综合科签署意见、报主任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科会同财政所统一采办。

(二)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财政所根据主任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填报《*市政府采购申请表》,提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配置完成后,应填制《固定资产使用变动登记表》,同时财务上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分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拥有占用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土地一般包括办公楼、宿舍楼、食堂、敬老院所在地等由街道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等;构筑物包括水塔、道路、围墙、雕塑、亭廊、阁等;附属设施包括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通用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一般性设备,如饮水锅炉、千斤顶、泵等。

3、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印刷设备、消防安全设备、医疗器械、财务会计设备等。

4、交通运输设备:指根据公务需要购置的轿车、商务车、摩托车等。

5、电气设备:指生活电器和照明设备,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冰箱等。

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指在推进办公自动化、信息化过程中购置的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通信网络设备、视频设备等。

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具:如钟、表、经纬仪、水准仪等。

8、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施、娱乐设备等。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指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图书和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10、家具用具及其他:包括办公家具、被服装具、宣传用具等。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相关资料按比例或评估核减。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会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并确保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核算包括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和减少的核算,全部采用原值核算制(即不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发生增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政会计,财政会计据此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核算记账:

1、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基建完工转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和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在其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记入“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第十九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六章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由综合科和财政所进行统一编码,订上号牌,做到“资产定号、登记定人、管用定责”。

第二十二条财政会计除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外,实现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相统一。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职责:

1、按照规定程序正确操作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和结构完整。

2、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严防固定资产遗失。

3、如出现人为破损或遗失,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折旧由使用人、保管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变动时(含工作人员调动),由综合科、财政所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工作调离时,在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后才能办理工资、组织关系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综合科和财政所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经主任审核同意,最后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维修由各科所提出申请、综合科统一安排。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变卖)、报废、报损(盘亏)等。

1、固定资产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固定资产转让(变卖)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3、固定资产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固定资产报损(盘亏)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审批,不得随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审批办法为: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规定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经综合科和财政所组织技术论证后,由财政所、综合科签署意见,报主任审批同意,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结束后,属调拨资产的,应根据资产实际流向填制《*市固定资产调拨单》,并经交接双方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后,财政所长根据调出、转让、报废、报损相关书面意见、报告,填制《固定资产核算增减变动通知单》,通知财政会计办理有关资产的账面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