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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项目资金是指经上级部门立项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补助、借款和街道自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或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资金,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上报立项,委托我街道进行土地征迁、土方施工的项目资金。如公路征迁项目、电力线路改造项目、土地整理项目、低丘缓坡开发项目等。
二类: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上报立项,并由街道及下辖村具体实施的项目资金。如“千库保安”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下山脱贫项目、农民饮用水项目、康庄工程项目、十村整治百村示范项目等。
三类: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集体决策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工业基地开发项目等。
四类: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集体决策实施、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强化项目基础资料收集,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市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坚持资金管理与综合预算、现场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街道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科室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由街道办事处及下辖村具体实施的项目必须进行依法公开招投标发包建设,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公开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料包括招投标公告、招投标须知、招投标报名表、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决标纪要、投标人报价单、中标通知单、承建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联系单等涉及资金变动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抄送街道财政所。
第六条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应由财政所安排专人进行系统归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人员变动,必须及时进行书面资料移交。
第二章资金前期管理
第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前置备案、编号管理、单独核算制度,即项目一经批准立项,相关科室必须及时将批准文件、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抄送街道财政所,街道财政所按照实施时间次序对各年度的每个项目进行编号管理,并设立单独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项目编号分三层,第一层示明项目所属单位,即*街道办事处项目管理;第二层示明项目所属年度及年度内序列;第三层示明项目所属类别及类内序列;项目编号标准样式为“街道办项[20××××]××××号”。
第八条项目投资概算是安排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主要依据,街道财政所根据相关项目资料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并初步确定支出预算。
第九条由街道本级上马实施的项目,各相关科室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和投资概算抄送街道财政所,经街道财政所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的财政收支预算。。
第十条由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村级自筹配套资金全额纳入街道财政账户实行统一调拨。配套资金在项目实施之前,均应缴入街道财政账户。
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拨付以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为依据,按预算、时间、进度分期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拨付时必须填写《*街道财政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详细、准确填写资金拨款性质、已落实资金来源、申请人开户银行及账号、附有效原始发票张数及号码等。审批单先经业务主管签署项目进度情况意见,再经分管领导签署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意见,然后经财政所签署项目资金安排审核意见,最后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村级实施的项目,向街道财政申请资金拨付时必须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完税发票复印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1、上级拨款或自筹配套资金未到位的;
2、项目支出票据未完税的;
3、不符合合同协议付款约定的;
4、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管理。街道财政所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职责:
1、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监督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2、村级实施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要求提供相关的原始支付凭证复印件。
3、根据资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对村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街道财政所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项目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十七条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责任人应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支付费用审核签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若发生多付、错付有关款项的,要责成相关责任人限期追回多付、错付款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净结余资金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建设的相关有功人员。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订立承建合同的,合同中应明确资金结算方式和分期结算比例,并写入“凭街道财政所指定的税务机关开据的完税发票办理资金支付”、“不得以材料款发票抵扣应税工程款发票”、“工程结算款项待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后清算”等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结束时,必须组织进行项目内容结算和项目资金决算,并形成书面报告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抄送财政所,财政所据此办理资金拨付;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江政发[20*]2号)提交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决算,然后财政所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减的投资,项目责任人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
第二十二条暂存科目核算的项目资金在每个项目竣工决算或造价审计后,其余额由财政所填报《项目资金余额结转报告》,经主任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办理结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