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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管理体制
第一条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乡道和村道。在本街道行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街道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落实并实施;健全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养护工程、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等相关工作,按月评定养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并核定养护报酬;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质量;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预算,足额筹措养护管理资金,明确辖区内村道的养护主体和主要责任。
(二)、制订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各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并纳入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处理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八)、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的指导。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筹措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并按时足额上交街道财政;;
(二)、结合村规民约,制订村民护路公约;增强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三)、配合市农村公路管理中心站、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开展对本村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四)、督促好本村路段养护人员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巡查本村的养管路段,解决好属于本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问题;配合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养护承揽人员情况进行养护考勤督查考评,及时反馈意见,逐步提高养管水平;
(五)、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指导。
第五条街道和所属路段行政村配合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必需的环境保障,做好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的劳力投入。
第六条所属路段行政村村农村公路硬化、铺垫、路产、路权、绿化的保护由本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七条街道农村公路资金管理由街道财政集中核算,统一建帐管理,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户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街道农村公路共13条,总长39.296公里,涉及16个村范围路段的养护任务,按照市政策性奖励补助、街道财政配套拨款和村级自筹分级负担的原则,筹措养护经费。
1、市政府政策性奖励补助年标准为:乡道、村道每公里2000元;
2、街道办事处财政配套拨款年标准为:每公里1000元;
3、相关行政村年筹资标准为:每公里自筹1000元。并要求于在2008年6月1日前足额上交街道财政所。(祥见:《双塔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村筹资一览表》)
第九条街道对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呈报工资报表及养护质量考核结果,帐务执行情况接受交通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条街道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农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街道应按照市公路养护中心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街道统一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街道农村公路实行分线路承揽公路养管的原则,将涉及16村13条路段的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责任承揽,并招标核定12名养护管理人员,由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农村公路养管承揽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乡道和村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对已绿化的树木要严加管护,并明确树权,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冬季树干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做好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员养护质量考勤表,突发性事件报告等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条街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街道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由市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街道农村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对全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按100分制)
1、组织实施。建立养管机构,分管领导、养护管理人员到位、制度健全,年初签订责任书,并有组织地实施本村本路段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3分)
2、路基。路肩不积水,无高低路肩,表面整洁,无长草。(7分)
3、路面。路面平整,定期清扫,保持清洁,路拱饱满,无坑洞。(13分)
4、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边沟和涵洞经常疏通,无淤积,桥面无积水。(6分)
5、附属设施构造物。示警柱、公里牌,百米桩、标志牌、反光镜等设施完整、清洁、顺直、清晰;构造物完好。(5分)
6、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及时查处、举报占用、挖掘公路现象,制止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保证标志齐全、醒目,公路接线规范。(30分)
7、突发性事件处理。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5分)
8、安保工作。公路防护设施设立、修复、刷新,临水临崖及危险地段巡查、防范、处治。(6分)
9、绿化工作。农村公路两旁绿化树木做到种植到位,补缺及时,日常护管到位,(6分)
10、文明示范公路创建。加大文明示范路创建力度,完成年度文明示范路创建计划,确保年底通过创建验收。(4分)
11、按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乡道、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15)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公路养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月对养护人员养管路段的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每季度对村级养管路段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年终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计分参照《*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评定标准》、《2009年双塔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制》、《双塔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承揽合同》的要求,全年养护管理考核总分为100分。
(二)、村级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的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予以表彰奖励;因组织领导不力或失误,没按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养管要求养护管理不到位、工作没有尽责、造成公路失管损坏甚至影响交通的,街道办事处将发出通报,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并取消年终先进评定资格。
(三)、养护员考核,定期巡查其养护管理路段的情况,对其养护质量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确定养护质量等级,发放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养护人员未能按承揽合用履行职责,通过考核达不到养护标准要求的,扣减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的,养护管理不力,综合考核在75分以下的养护管理承揽人对其终止合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