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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政府领导实行移交制度的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是指乡镇正职或主持工作的乡镇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时除按规定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外,在调离原乡镇之前,所在乡镇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移交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
(1)乡镇基本概况;
(2)乡镇基本情况表;
(3)乡镇行政村基本情况。
2、规划思路包括乡镇总体规划、各项子规划及近年工作思路。
3、计划落实内容包括
(1)近年工作总结;
(2)近年拟办实事落实情况;
(3)行政村近年一事一议落实情况。
4、规章制度包括
(1)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2)内务管理办法;
(3)财务管理制度;
(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5)“住村联心”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6)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7)干部值周值班制度;
(8)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9)档案管理制度;
(10)办事承诺制度;
(11)政务公开制度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5、组织队伍包括
(1)乡镇党组织基本情况;
(2)村支部委员会成员名册;
(3)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册;
(4)乡镇干部名单;
(5)乡镇退休人员名单。
6、债权债务包括
(1)移交当日乡镇财务状况交接表;
(2)暂付款明细表;
(3)暂收款明细表;
(4)主要固定资产明细表;
(5)主要经营性固定资产明细表。
注:领导干部任期财政、财务及有关资金和公有财物使用交接事项说明:
(一)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帐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各种债权、债务情况等方面。
(二)任职期末收支结余情况。包括财政收支的结余或赤字情况,预算外收支结余情况,专项资金收支结余及移用、挪用专用资金(基金)情况,企事业收支等情况。
(三)任职期末帐外负债情况。包括未入帐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等费用,应付未付的基建、维修款等债务。
(四)任职期末对外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情况。
(五)单位工会、技协、学会等各种经济实体的财务和资产状况。
(六)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七)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
(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
7、任期内有关情况说明。
第五条移交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县审计局派人负责监督。离任前,离任领导要做好交接事项的核实。移交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需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及监督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交接表格一式三份,本单位存档一份,上报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各一份。
第六条移交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离任通知七天内办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
第七条对未办理移交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由离任领导负责落实。
第八条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移交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移交手续的领导干部,以及在移交中不如实交接的领导干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在移交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