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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公共财产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也是贯彻勤俭办学,节约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为了使学校公共财产保持完好,不受损失,充分发挥作用,现制定《学生公物管理制度》。
一、具体要求
按照《学生爱护公物制度》执行。
二、检查
1、检查组成员:分管校长,总务处、政教处负责人及班主任;
2、检查时间:周一或周五;
3、内容:玻璃、门窗、桌凳、灯管、开关、电扇、暖气、床铺等;
4、检查形式:自查与联查相结合。
三、公物使用及损坏赔偿标准
1、各班公物由专人负责保管或看管(班主任安排);
2、发现公物损坏应先调查清楚有意还是无意,无意损坏且主动上报者照价赔偿;无意损坏而不主动上报者,被查出,除照价赔偿外,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意损坏,据损坏者态度,给予加倍或四倍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公物损坏若追查不到个人由相应班级负责赔偿(备注:相应的纪律处分为:若被班主任查出,只扣学生个人积分,按损坏物品的实际价格扣分,即一元一分;若被学校查出,除扣学生个人积分外,还扣除班级积分,按损坏物品的实际价格扣分,即一元一分)。
物品价格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四、公物损坏后补充修复程序
1、需修复或补充的公物由班主任填单把事情经过简单记录后并
签字,然后交总务处,总务处根据公物损坏赔偿标准收取赔偿金后,开出单据,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在三天内修复或补充到位。
2、若物品自然损坏或使用寿命已到需更换的,如:灯管、启动器等。由班主任向总务处书面申请,总务处派有关人员复查后一天内修复更换。
3、电器(开关、启动器、灯管等)若不能正常使用时,及时报总务处登记,由学校派人处理,学生不准擅自处理。
4、具有一定使用期限发放的物品及劳动工具,在使用期限内丢或损坏由各班自己负责(如:黑板擦、卫生工具等)。
五、未尽事宜,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