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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管理与使用。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号)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4号)和《省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人发〔2007〕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对象和条件
领取见习补贴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籍高校毕业生;
2经市州以上人事、劳动保证部门认定挂牌的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
3见习单位发放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生活补贴。
第三条补贴规范和补贴期限
见习补贴规范依照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补贴方式
由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先发给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见习期间。并为其料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见习单位安排见习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参照劳动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额外补贴。
第五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见习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时填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1见习补贴申请演讲;
2参与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经本人签字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
4录有参与就业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5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6见习基地认定书复印件。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证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在接到见习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后。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就业服务局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在当地劳动保证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劳动保证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失密)公示期满无举报的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资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奖励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置。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劳动保证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转来的补贴资料进行复核后。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证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
第八条提前结束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要严格依照顺序申领和拨付。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见习单位要建立补贴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当地劳动保证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省劳动保证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