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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排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排暂行方法》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退役士兵按以下方法安顿:
一)2008年10月1日以前(含10月1日。
二)2008年10月1日以后入伍的且服役2年以下(含2年)男女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9年以下的复员城镇士官在入伍前一律动员签订自谋职业《志愿书》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安顿。
三)下列人员。也可选择就业安顿:
1服役10年以上的和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服役9年的转业士官;下同)授予荣誉称号,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或者经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或被评为5-10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农村退役士兵;
3部队特招的城镇文艺、体育兵;
4符合招工条件的部队烈士、1-4级伤残军人配偶或子女中的1人;
5军校大学生和部队干部作城镇退伍兵处置的
由各单位自行安顿,第三条驻涟中央、省、娄底市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子女。本市不负责就业安顿,也不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不安排工作,第四条转业士官、涉军政策性安排对象除外。也不给予自谋职业经济补助:
一)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
二)非本市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
三)入伍手续不全或缺失重要档案资料的退役士兵;
四)入伍前户口农转非满意1年的农村退役士兵;
五)入伍后通过各种渠道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协调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宣传、人武、民政等部门单位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征兵机关在每年征兵时要动员城镇适龄青年退役后自谋职业,并督促签好自谋职业《志愿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筹措、设立退役士兵安排保证金。安排保证金的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2本市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3依照有关政策向有安排任务而未分安置对象的单位收取的安排费(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4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七条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补助金规范:
一)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满2年的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服役缺乏2年的符合招工条件的部队烈士、1-4级伤残军人配偶或子女(限1人)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6万元;服役期2年以上9年以下的含9年)每超期服役1年。
二)服役满10年的和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服役9年的转业士官。服役超越10年的每多服役1年,增加补助金3000元;
三)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6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依照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规范发放,不重复计算发放。
第八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料理顺序:
一)提出申请。2008年10月1日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后即可凭入伍时填写的自谋职业《志愿书》料理自谋职业手续;2008年10月1日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役后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安排办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才可料理自谋职业手续;
二)经退伍安排部门审核同意后。
三)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市民政局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入伍所在地、父母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料理落户手续。其档案由劳动保证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第九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排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第十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其他民营经济的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及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劳动部门凭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免收其职业介绍、外出务工管理、求职登记服务等费用。
三)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与工作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其军龄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社会平安参保年限。
第十一条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必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安排对象必需服从市里的安排规定,对不服从安排和无理取闹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市政府每年的安排方案下达后,6个月内不料理安排工作手续或自谋职业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安排资格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