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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乡村管理局:
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市城管局决定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临时准运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准运证》制度
一)受理范围:凡在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需操持《临时准运证》
二)申报单位:取得年—年度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负责集中申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临时准运证》其他企业和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必需是全闭密运输车辆;必需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货车营运证和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使用规定:临时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副本随车携带以便接受查验,正、副本不齐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临时准运证》严禁涂改、转借、跨项目、逾期使用,临时准运证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期后自动作废。
五)受理部门:临时准运证》由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操持。
六)受理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七)使用期限:年月日至月日。
二、相关要求
一)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临时准入证》制度。各区城管局必需认真贯彻落实,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尤其是要对我市所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所有承运建筑垃圾驾驶员逐一宣传到位。
二)严厉打击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各区城管局要组织强有力的联合执法队伍。从重从快处置。对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城管、公安交管部门要坚决查扣,联合处置,未处置不得放行,未处理到位不得放行,未处置完结不得放行。
三)对未达到申报条件的运输车辆。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到城管部门补办,仍难以达到申报条件的要责令退出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四)对未取得《准运证》清运企业。
五)实行《临时准运证》制度是一个过渡性管理措施。依照市政府制定的新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