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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城乡医疗援助执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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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城乡医疗援助执行建议

切实协助我县城乡困难居民中患大病人员解决看病就医的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劳动保证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保字〔2008〕10号)精神,为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动态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已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但个人医疗费用实际负担超越3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特殊困难群众。

四)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规范

一)城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二)城乡“三无”对象(即一类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低保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四)已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但个人医疗费用实际负担超越3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五)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特殊困难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六)患重大疾病。超出医疗救助规范的经“城乡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医疗救助规范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逾越全年救助封顶线的50%。

四、救助方式

以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医前、医中、医后、居家等救助方式进行救助。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救急”和“救难”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

一)日常医疗救助。分罕见病自购药和门诊治疗。日常医疗救助金额全部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给医疗救助对象用于门诊及购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年都享受一定数额的日常医疗救助费。具体规范为:五保供养对象、孤老优抚对象、三无”对象(即一类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享受150元日常医疗救助费。医疗救助卡内金额可跨年度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或其他相对应的资金中列支。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分住院治疗救助和居家治疗救助。具体为:

1住院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自付部分在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通知书》确定的救助金额内,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救助再与民政部门结算。

2居家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上慢性病或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或亲属强烈要求通过居家草药、中药等民间治疗方法治疗的可以申请居家治疗救助。由医疗救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封顶线内视情况分段给予现金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医后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患特大病治疗费用过大。直接向民政局提出临时医疗救助申请,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后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凭相关医疗平安弥补清单、治疗支出证明或单据向村(居)委会提出临时医疗救助申请,经村(居)委会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救助。

五、救助条件与审批程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证和自己身份证。要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顺序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书,明确救助金额。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未经批准到县外医疗机构或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批准可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救助。

四)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具体经过以下审批顺序:

1申请人应书面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发给《乡村(农村)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连同证明资料上报乡镇政府。

2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对医疗救助资料进行调查核实,2乡镇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

3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乡镇政府负责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3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政府的资料后。并说明理由。

4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特殊困难对象。

六、结算顺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料理医疗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支付的局部,由城乡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属城乡医疗救助支付的局部,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批准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有关资料先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报销。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中央、省、县财政拨款。同时,要按中央和省当年下拨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的3%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帐。专款专用。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由民政部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八、医疗救助保证与政策

一)县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原则。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二)县卫生部门要协助县民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平安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规范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四)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五)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门诊治病。

九、组织领导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证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中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事劳动和县社会平安事业局一名领导为成员,统一组织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低保办,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也要相应成立机构,切实做好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

十、责任单位与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抓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三)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人事劳动和县社会平安事业局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五)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按相关规定执行或不落实优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