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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小额贷款执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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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小额贷款执行方案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范围、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市下岗再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籍返乡农民工(以下简称各类人员)有创业愿望、守业能力和创业项目在自主守业期间,小额担保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本市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因自筹资金缺乏,均可向市小额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

(二)老实守信。

(三)兴办企业的必需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四)符合平安、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均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特色农业、激进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生产经营的必需形成一定规模(规模的界定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金融机构、财政局共同商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5万元。1有项目、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自主守业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根据守业项目、个人信用等级、还贷能力具体确定。

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守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守业人员。可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确定。

(二)贷款期限

以贷款上帐日开始计算,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期确需延长的可向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三)贷款利率

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利率执行。

(四)还本付息方式

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算。

四、担保基金的缴存和贷款总额控制

财政部门根据拟放贷额度测算担保基金,劳动就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担保基金。拨付到贷款承办行金融机构,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总量以后可根据放贷额度进行调整。贷款的总额由承办金融机构与劳动就业部门掌握,贷款总额最高控制在担保基金的5倍以内。

五、办贷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和营业执照;退伍军人执退伍证、自谋职业证和营业执照;其他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营业执照;返乡农民工守业人员。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事务保证所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后,由本人到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料理放贷手续。

(二)担保中心接到推荐后。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1列入财政预算的职在岗干部、公职人员、教师员工、医务人员或电信、电力、金融等有稳定收入的企业正式员工提供反担保。

2遵纪守法、老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

3提供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同的反担保措施。

2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经办金融机构推荐。

1法律法规允许的房屋产权、果园、土地承包权。

2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3对从事种养业的各类人员。经办金融机构自主发放。

(三)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经办金融机构推荐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守业贷款。

四)贷款发放后。作为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贷款贴息凭证。

六、财政贴息

(一)有项目、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自主守业的人员。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享受中央财政全额贴息。

(二)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守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守业人员。可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确定。按贷款金额享受中央财政全额贴息。

(三)各类守业人员兴办企业。

七、有关要求

1贷款发放后。及时掌握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贷款按期回收。

2经办金融机构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各类自主守业的个人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共同研究对策。

3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坚持“谁调查。谁负责”原则。为确保小额贷款的回收工作,对贷款逾期一周的由承贷金融机构书面通知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逾期两周的由市就业局、市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通知担保人和担保单位催收贷款本息;逾期三周以上,由市就业局、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联合按法律顺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