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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激活市场主体推动全民守业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民营企业由企业向各县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各县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向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结合行业状况、企业经营情况、就业人数、环境维护、平安生产等因素,并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审批确定重点民营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凡有欠缴税金和近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民营企业不得认定为重点民营企业。
第三条重点民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企业生产、经营。不守法经营,取消重点扶持资格,并两年内不得纳入重点扶持范围。
第四条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民营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法纪检部门要严格执法、执纪,坚决打击危害经济社会的不良行为。
(一)对侵害重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二)对侵害重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者人身权、财富权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办;
(三)对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盗窃等干扰重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不法分子,以及各类市霸、路霸、建筑霸等黑恶势力,要从严从重从快惩办。
第六条严禁各行政执法部门到重点民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进一步规范检查、收费行为。
(一)除环境维护和平安生产检查、食品平安和涉及人身财富平安的重点产品检查、税收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到重点民营企业进行惯例性检查、收费或执行其他类似任务需报市优化办审查备案,并报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报主管市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查。对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特级的重点民营企业,两年内可以免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的税务检查。
(二)同一系统内的职能部门到同一企业执法检查,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三)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收费严格依照省、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定后的新规范中最低规范执行。
(四)推行重点民营企业证照免检制度和上门年检制度。对确需年检的项目要简化年检手续。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对重点民营企业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奖励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教育整改为主、经济奖励为辅。对一般性问题批评教育,不予经济处分;对向我市运送货物(以随车货运单为准)以及外地涉农物质和农产品、工业原料及产品等运输车辆,一般性违章不予扣分、扣车和罚款,批评教育后及时放行。
第八条对入驻产业集聚区、守业园区的重点民营企业要给予优先扶持,优先享受非公有制经济的文件、资料,咨询有关政策法规,参与有关经济发展环境的探讨。并列入市级评先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评优、评先等。
第九条建立民营企业评议部门机制,优先选聘重点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每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评机关”活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市民营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特邀监督员监督制度,重点民营企业中选聘一批企业家为特邀监督员,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定期汇总有关情况向市优化办通报。
第十一条建立重点民营企业优化环境通报制度,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市物价局及时对各部门和单位到重点民营企业的检查、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重点民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和市纪委监察局两部门要建立举报台帐,明确受理顺序,做到有报必查。监察机关保证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凡被重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和市纪委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依据《市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置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的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