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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请假
干部职工因病(事)不能上班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因特殊原因,本人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否则,按缺勤论处。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严禁越权请假、不请假,不得在考勤和请假中弄虚作假。
一般干部请假一天以内(含一日)由分管副主任批准;二至五日内(含五日)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⑴病(事)假:干部职工因病、因事等正当理由可请病(事)假。
但应写出书面假条或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急诊例外)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由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请假十日以上的由主任签署意见,报区长审批。
⑵婚假:达到晚婚条件的干部职工。结婚可准假一个月。
⑶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逝。可准假七天。
⑷产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产前、产后累计准假50天,晚育并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100天。本单位男职工准予护理假15天。
⑸计划生育假:办公室干部职工一胎后放环、引产、结扎的可按医嘱准假。
⒉签到
无故不签到者,办公室全体人员每天上班前必须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下午每次签到结束后由值班主任签字。按旷工对待。迟到累计5次者,按旷工一天对待。
⒊点名
由值班主任或值班人员在上班期间点名抽查到岗到位情况,办公室实行上班期间点名制度。下班前5分钟点名抽查早退情况。如无特殊原因或未向值班主任请假,点名累计10次不到者按旷工一天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