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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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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批规章制度

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平衡,严格审查,制定计划、安排,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区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拟在下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区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批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经费由部门自筹,由区长办公会议或分管区长审批。区政府各部门或所属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专业会议,由本部门决定。

三、未列入全年会议计划。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出会议申请报告,并附会议报批三联单,经区财政局对会议经费审核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印发会议通知。

四、凡以区政府名义提交区委、区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同意;

凡未经区政府研究或通过的议题,各部门不得自行提交区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议研究。

五、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一律从主办部门的会议包干经费中列支,各部门以各种名义召开的会议。不得另行申报或转嫁会议费。

六、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各种业务会议,原则安排一天;内容较多,比较重要的不得超过两天;全区性大型会议不超过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