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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决禁止在封禁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毁林、毁植被和乱开荒、乱打井。严禁樵采蒿草、采石、采沙和其它毁林、毁植被行为。
二、加强幼林抚育管理。新造幼林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管护责任制,谁种地、谁管护。苗木栽植后,由所在村社与种地农户签定管护责任书,如因管理不善发生苗木丢失、枯死由种地农户补栽,并处以每株20元的罚款。对实施绝水、剥皮、挖根等破坏行为或偷盗苗木者责令其补栽树木,并处以每株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村要对新造幼林及时进行灌水、施肥、除草、松土、防治病虫鼠害等抚育管理,确保苗木成活生长,秋冬季采取禁畜、粉刷、包扎、缠裹、围栏、喷施药物防鼠防兔等措施,在喷施药物前必须做上标记,树立警示牌,做好宣传,不听劝阻,后果自负。对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行林木限额采伐、审批许可证制度。需采伐的,不论何种原因,都必须按程序报乡政府审核,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未经审批盗伐滥伐树木者,移交森林派出所依法查处。
五、严格执行县政府禁牧规定,大小牲畜一律实行圈养,严禁出圈放牧。否则按大牲畜每头(匹)200元,羊只每头(只)5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六、加强枣粮间作管理。如果人为破坏或毁坏幼林1株罚款30元;破坏或毁坏一亩,(16株/亩)以上的,将每亩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农户补栽树木,成活率必须达到95%以上。
七、严禁翻犁改种留床苜蓿,否则每亩处以5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各村要配备专职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对项目区、农林场、红枣等经济林区、自然植被区等重点区域进行看护和管理,做到白天督查,夜间巡逻,坚决杜绝偷盗、破坏苗木行为和游牧现象的发生。
九、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对盗伐或损坏林木的人和事及时举报或圈赶牲畜者,可将罚款的30%给举报人和圈赶人,并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