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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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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体制

为进一步理顺县与镇(乡、街道)(以下简称镇乡)两级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结合前一轮镇乡财政管理体制执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年—年实行如下镇乡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十二五”规划目标,理顺县乡财政体制,完善发展机制,合理划分镇乡收入和支出范围,建立健全镇乡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灵活机制,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在做大做强县本级的同时,进一步调动镇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鼓励镇乡招商引资,促使重点镇乡加快发展,一般镇乡奋力发展,推动镇乡财政增强实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制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界定镇乡财政收支范围,收入除教育费附加及上解中央、省(市)级收入外,其余作为镇乡级财政固定收入来源。支出按照镇乡政府应承担的事权界定其支出范围。

2、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镇乡在保证执行上级统一财政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县乡分级管理。

3、坚持财力分配进一步向镇乡倾斜的原则。鼓励加快发展,实行先奖励后分成,以奖代补。

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镇乡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及财政收支管理等因素的基础上,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先奖后分、欠收自补,超支自负、节支留用、一定五年”的管理体制。

5、坚持县级财政有适当的调控能力的原则,为县委、县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财力保障。

(三)总体目标

1、建立充满生机活力、持续快速发展的收入增长机制。加快推进茶亭工业园建设,支柱型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可持续财源日益丰厚。

2、实现“十二五”目标。到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确保超过20亿元,力争达到25亿元;财税两个比重逐年提高,财政收入总量在全市乃至全省排位前移,力保全市第一方阵的位置。实现所有镇乡过3000万元,其中:5000(含5000万元,下同)—10000万元的镇乡8个,1—2亿元的镇乡3个,2亿元以上的镇乡3个。

3、实现“五个确保”。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教育、支农、科技支出增长达到法定要求,逐步提高保障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超收分成机制

1、收入范围的划分

镇乡财政总收入按照“分税制”以及上述原则可划分为:中央收入、省(市)收入、镇乡收入。

(1)中央收入。指镇乡按隶属关系划分100%的消费税,75%的增值税,60%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省(市)收入。指镇乡按隶属关系划分60%的资源税,50%的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3)镇乡收入。指镇乡按隶属关系划分25%的增值税,40%的资源税、40%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50%的房产税、50%的印花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土地增值税,100%的营业税、10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0%的车船税、100%的耕地占用税、100%的契税,上述税款滞纳金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

(4)县乡收入划分。一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转让及零星土地交易契税、耕地占用税按行政区划划归相应镇乡街道,但财力以年划拨数为基数,基数以内归属镇乡街道,超基数实行县与镇乡街道8:2分成后纳入财政体制结算;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含城南新区)和县重点工程等由县政府挂牌运作的土地产生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归属县本级财政。二是凡是县级以上政府性投入的重点工程税收(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县本级与所属镇乡街道按8:2比例确定收入数。三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006年度及以前的房开企业及其开发的新增房地产项目实现的税收和财力归属县本级财政;2007年度及以来新增房开企业和其开发的新增房地产项目实现的税收由县财政凭纳税凭证划归相应街道,但财力归属县本级。四是烟草、供电及石油税收按原渠道划拨。各镇乡在隶属镇乡财政收入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保证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支出范围的划分

镇乡财政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其他支出等。

3、镇乡可用财力基数的确定

以各镇乡年实际完成的一般预算收入(剔除教育费附加,物流企业奖励、县财政调度资金兑现的年工业及再生资源企业奖励)作为体制期内可用财力基数。

4、镇乡财政支出基数的确定

(1)人员经费。以年12月31日原财政供给范围在册人员数为依据来确定,对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个人部分(离退休人员供给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下同)按工资全额和津补贴12000元/人.年列入支出基数;全额事业人员,个人部分按工资全额和绩效工资8000元/人.年列入支出基数;定额事业人员,个人部分按工资全额和348元/月列入支出基数;原财政供给650元/年.人的镇乡未聘干人员继续按650元/年.人列入支出基数;自收自支人员经费由镇乡自行筹集。一个月奖励工资按核定的人员数及基本工资计算在体制额度内。

(2)公用经费。镇乡全额单位按在职每人每年2300元/年公务费列入体制基数。居委会经费按15000元/年·个计算列入体制基数,其中县城范围内居委会按30000元/年·个列入体制基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支出作为各镇乡在本轮体制期内的支出基数。

(3)其他。体制期内,经县委、政府研究同意,新录用公务员、安置部队转业干部等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按照财政核定的统一经费标准,由县财政相应增加支出基数;国家统一调资上级给予的增资补助,按上级确定的补助比例补助给镇乡;经政府同意的或正常增(减)人员的增(减)资由县财政相应追加(核减)相关镇乡人员经费;其他正常进档晋级等由镇乡自行负担。

(4)教育、卫生的支出基数继续由县级管理,不列入镇乡的支出基数。

5、先奖后分,欠收自补

当年物流企业奖励、产煤镇乡煤炭税收工作经费、按全县统一政策兑现的大工业(当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奖励以及其他经上级同意兑现的企业奖励实行财政全额补助。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剔除财政全额补助和可用财力基数后(即县乡可分成财力),实行分段分成,具体如下:当年县乡可分成财力200万元(含)以下部分,县乡按3∶7比例分成;2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部分,县乡按4∶6比例分成;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部分,县乡按5∶5比例分成;1000万元—2000万元(含)之间部分,县乡按6∶4比例分成;2000万元以上部分,县乡按7∶3比例分成。当年省财政两税返还超上年增量部分按各镇乡当年上划两税增量占全县当年上划两税增量的比重据实结算给镇乡。当年实际完成可用财力欠基数部分由镇乡通过节支全额负担。

6、其他财力补助。根据镇乡的实际情况,为切实提高镇乡财政保障能力,帮助镇乡财政实现收支平衡,原体制补助继续执行。体制期内中央、省(市)增加的财力性补助及通过政策调整下放的各种财力补助给镇乡。

(二)实行奖惩机制

1、设立财政增幅奖。在体制期内,对当年镇乡财政总收入增长(下同)达100%及以上的,由县本级财政(下同)奖励12万元;对增长达80%—100%(含80%)之间的,奖励10万元;对增长达70%—80%(含70%)之间的,奖励9万元;对增长达60%—70%(含60%)之间的,奖励8万元;对增长达50%—60%(含50%)之间的,奖励7万元;对增长达40%—50%(含40%)之间的,奖励5万元。当年增幅第一名的,且增长40%以上的,由县本级财政奖励15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计算;当年镇乡财政总收入增幅没有达到全县平均增幅的不予奖励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2、设立财政台阶奖。对当年财政总收入(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下同)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5亿元(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财政总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设立三年翻番奖。以年财政总收入完成数(以实际入库数为准,下同)为基数,在体制期内,对当年财政总收入实现3年内翻番(滚动计算)的镇乡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建立末位处罚制。对财政总收入增长(剔除政策性影响,同口径比,下同)列全县倒数第一、第二、第三,且增长比率低于10%的,分别按该镇乡当年县乡可分成财力的2%、1.5%、1%扣减其固定财力进行处罚。对财政总收入列全县倒数第一,且负增长的,取消参与全县综合评比资格。

三、严肃财经纪律

(一)加强财经纪律管理。镇乡不得超出范围征收税款,也不得超相应财力搞赔本奖励,更不得挖挤县本级财政收入,一经发现,将扣减有关镇乡相应财力,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凡是采取与企业签定虚假合同,夸大对企业奖励以骗取县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县财政将扣缴3倍的罚款,并报经县委、政府对镇乡党政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财务结算管理。各镇乡要加强财务结算管理,财政财务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不得办理无依据的结算。新体制执行期内,对所有镇乡财政实行“乡财县管”体制及部门预算编制改革,镇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体制补助及奖励奖金使用坚持“先预算、后使用”的原则,优先用于弥补镇乡人员经费不足、兑现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等刚性支出,其中:三项奖励资金在保障人员经费等刚性支出后,可用于发放干部职工个人奖励。

(三)加强人员经费管理。镇乡财政支出的资金由县财政按支出基数均衡核拨,全额、定额及自收自支人员的工资一律实行统发,不足部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和超收分成弥补,年初镇乡财政计算核定全年人员经费后由镇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划拨至工资专户,年终统一结算。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镇乡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果,严格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要按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镇乡债务管理。各镇乡要切实加强债务管理,提高财政风险防范意识。镇乡政府原则上不得举债搞建设;也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完善新债责任追究制和镇乡干部离任审计制。

四、其他

如遇下列情况,县政府将对本管理体制作适时完善调整:

(一)、中央、省、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涉及到国家出台政策对镇乡财政收入较大税源、税制、税率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