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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增强金融经济分析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及时性,提高金融部门执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切实发挥金融支持市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促进金融经济的统筹发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经济分析机制,结合市金融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为及时传导货币政策,全面了解市金融经济运行状况,分析金融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金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经济、金融发展搭建一个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形成多方共识、共为、共赢的长效机制,促进全市金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金融经济形势分析会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管理机构通报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服务情况;
(二)各金融机构通报上季度辖内银行业经营基本情况,重点是存贷款增长及结构变动、贷款投向、经营效益和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以及下季度的工作重点;
(三)各金融机构根据会议确定的专题通报上季度金融运行的热点、难点,采取的措施及政策建议;
(四)经济管理部门通报上季度相关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季度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五)市政府领导指导讲话。
第四条会议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辖各金融机构参与。
会议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行长或分管副行长主持,市辖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同时邀请市政府领导及市相关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会。
市辖金融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市分行、各商业银行市分行、省联社办事处、邮储银行市分行、上饶银行分行和相关保险公司市分公司等有关单位。
市相关经济管理部门是指市政府金融办、农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中小企业局、银监局市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会议原则上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15日前召开。
第六条为提高金融经济形势分析会的效果和决策水平,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在每次会议召开前将会议主要议题以会议通知形式发给各参会单位;会议组成单位或部门的参会人员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并在会上作具有一定深度分析的书面发言,提交两份发言材料至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留存。
第七条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根据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参会单位。
第八条全市金融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采取由市各金融机构轮值形式承办,具体会议安排由当值单位确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