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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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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街道各类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安全、规范、合法,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办事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种类

公章包括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章和各科室公章,及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公章。

二、盖章程序

(一)村(居)盖章:要分管和包片干部签字或同意,重要的要村(居)书记或主任签字或同意。

(二)办事处党政办、民政所、劳保所、计生办等部门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先经过经办人员的审核,然后要包村(居)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签字或同意;重要合同、重要证明要经过主要领导签字或同意。

三、公章使用的要求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在出具各种证明或加盖各种公章时必须查验对象如下情况后方可办理:

1、按规定交纳卫生费;

2、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情况;

3、配合项目建设情况;

4、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情况;

5、配合街道、村(居)委会的其它工作情况。

(二)办事处党政办、民政所、劳保所、综治办、计生办等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时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

1、需要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的情况证明或先盖章的,必须有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的情况证明或先盖章;

2、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情况;

3、配合项目建设情况;

4、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情况;

5、配合街道、村(居)委会的其它工作情况。

四、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象的责任

1、未按规定交纳卫生费的:要补交卫生费。

2、未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未参环孕检的,必须按缺少的次数接受村(居)规民约处理;未落实“四项”手术的,要落实四项手术,并且按未按期实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接受村(居)规民约处理;计划外生育未处理到位的,要按规定处理到位;

3、不配合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其它工作的,必须配合工作到位。

(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按上面规定操作擅自加盖公章的,每发现一起,扣相关责任人的50-2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盖章人员不得借机索拿卡要,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

五、公章保管

(一)各类公章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工作原则性强。保管人员名单须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二)公章保管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与重新确定的公章保管人员办理交接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三)公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及时向街道党政办公室申请办理更换。

(四)公章丢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并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

六、本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